首页 -> 2007年第12期

法律问答

作者:丁立莹 杨裕清 李文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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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我由于前几年丧偶,自己年事已高,身边无人照顾,便找了一位老伴,老伴也是丧偶。结婚前老伴有一所两居室住房(公产),婚后我们利用我们俩的工龄买下了该房的产权,产权证写的是老伴的名字。
  现在由于老伴身体不太好,他的子女提出如果老伴不在了,我可以继续居住此房,但如果我到了百年之后,他的孩子们将收回房屋。请问这符合法律规定吗?像我们这种情况。当我们百年之后应该如何处理我们的财产才正确?
  读者 李羽莉
  李羽莉读者:
  老年人再婚有很多暗礁要渡过,近年来。为老年人再婚而产生的财产纠纷不断。有的解决不了就形成诉讼。当然,人们法律意识增强是好事。但如果能够在家庭内部就按照法律规定将矛盾化解。更是有利于各方。就你来信所谈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公产房使用权、所有权的归属和继承是目前争议较多的问题。你所说的情况正是这两个问题的集合。
  首先解决的问题是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可以继承。”由此可以看出职工通过一定价格购买的公产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但此处的个人是单指职工个人还是职工夫妻双方呢?根据该《决定》第十八条之规定,“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的,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因此享受住房福利待遇的对象应推定为夫妻双方,住房的产权也应属夫妻双方共有。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像您这样的,公产房由一方在婚前承租,但产权系在婚后利用双方工龄和共同财产所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从上述分析可以判断,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如果一方去世其继承人要求分割财产的,该房产价值的一半归健在的一方,另一半由逝者的继承人进行分配。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如一方去世。属于逝者的一半房产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参与继承。如果再婚时双方子女都已成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一方去世的,另一方和逝者的子女、父母对该房产的一半有继承权。而另一方的子女即逝者的继子女没有继承权。
  这样,男方子女说等继母百年之后将房屋收回是不妥的,最好按照《继承法》规定将房屋的价值分割及如何居住处理好。以免日后再起纠纷。另外,如果你们老两口还有存款等其他财产,也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剖分好。希望你们学习一些有关法律知识,理智地处理好身后事。
  天津市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丁立莹 杨裕清
  编辑同志:
  我的一个朋友在某机关工作,最近因为经济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请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缓刑以后,他的工作和工资待遇如何处理?
  读者 问法
  问法读者: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或者宣告缓刑的。他的职务也就自然撤销,只能安排不延续职务的工作。为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特长,除了利用专业技术进行犯罪活动被判处缓刑的以外,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他做一定的技术工作。另外。被判缓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降低原工资待遇。按照低于开除留用察看人员工资待遇发给临时工资。如果在缓刑期间有悔改表现好的,缓刑考验期满以后。可以恢复正式工作。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等级。表现不好的。可以开除公职。由于被判处缓刑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缓刑期间。职务、身份、工资级别都没有确定,而缓刑又是一种对罪犯有条件的不执行刑罚的考验期限,所以,缓刑期间。这些人员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
  宁夏银川市律师协会律师 李文成
  编辑同志:
  我朋友妻弟齐某发现钱某贩卖毒品利润很高,心生妒忌,想趁机“吃”他一顿。一天,齐某打电话给钱某谎称要买毒品。见面后,齐某立即掏出匕首,逼迫钱某赶快交出毒品,否则性命难保。钱某只得乖乖地交出毒品。不久,因他事齐某被抓,齐某主动交待了抢劫毒品一事。请问:抢劫毒品是否也构成犯罪?
  读者 孔亮
  孔亮读者:
  抢劫毒品同样也构成犯罪。齐某用刀逼迫他人,抢劫毒品,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定罪。
  首先,毒品本身也是财物,是一种特殊的财物,是—种黑色商品,具有经济价值。毒品为法律禁止私人非法持有,更不允许以抢劫犯罪手段占有。根据法律规定,违禁品应当没收,归国家所有。因此,抢劫毒品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所有权。
  其次,有司法解释可供参考。1989年9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对陈良等人盗窃海洛因一案如何定罪处理的批复》中认为:“对陈良等人盗窃海洛因的行为,应同盗窃现金一并认定盗窃罪。盗窃海洛因的数额可参照贩卖海洛因的定罪量刑标准酌情计算。”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颁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则明确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算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抢劫罪与盗窃罪同为侵犯财产罪,既然毒品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当然也能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谢兼明
  编辑同志:
  我家今年翻盖房屋。姚某承揽了翻盖的活儿。我们俩说好,料由我提供,工人等开支全由姚某负责。在盖房过程中,姚某又找了张某和他一起干,张某雇佣的工人李四因脚架突然断裂受伤。请问这种情况下我是否有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来赔偿李四的损失?
  读者 艾温
  艾温读者:
  你与姚某之间应当属于建房承揽合同关系,你是定作人,姚某是承揽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你来信说,料由你提供,不知道脚架是否是你提供的?如果不是。那么可以说你没有过错。也就没有赔偿责任。如果脚架是你提供的,则你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选料时没有过失。才能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
  姚某与张某之间应属于合伙关系,即张与姚合伙承揽了建房合同。《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显然张与姚之间已经形成了合伙关系。《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尽管李四是张某雇佣的,但是从合伙的角度出发。真正的雇主应是姚某和张某二人。
  李四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应由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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