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3期

大学生走上法庭讨要更名权

作者:江淮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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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闫才源——安徽省阜阳市职业技术学院的一名河南籍大学生,遭遇了一场长达7年的改名困扰:想将姓名改为自己属意的“闫宇奥能”,却屡屡被河南省焦作市公安部门拒绝。
  2005年4月25日。闫才源以享有公民姓名权为由,把焦作市公安局推上被告席。他希望,通过这场诉讼,能给长达7年的改名经历画上一个圆满句号。然而,他再度失望了——一审法院驳回了他的更名申请。由此意味,“闰才源”最终没有能够成为。闫宇奥能”。
  基于经济等方面因素制约,闫才源没有上诉,长达7年的改名风波似乎就此画上句号。但是,从诉讼中脱身出来的闫才源又有了一个新的冲动:积极推动“公民姓名法”出台。
  11月14日,他拿着自己精心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姓名法(建议案)>找到记者,希望为这份不足一页的文字,找到一个能够引起高层注意的通道。他期盼,经自己努力推动,最终实现《公民姓名法》的出台。由此,公民的姓名权和改名权能够得到应有的尊重。同时,他也能够顺利实现“闫宇奥能”之梦。
  
  我的名字我做主
  
  闫才源,河南省焦作市人,今年23岁,安徽阜阳职业技术学院英语专业三年级学生。谈起自己的改名经历,他的叙述从出生前开始。
  23年前,闫才源的父亲是焦作市一家机械厂的工人,母亲是一家纺织厂的工人,文化程度并不高,因此,他们给孩子取名往往是基于对生活实际的考虑。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当闫才源还在腹中时。他的名字就被取好了:由于父母想要个闺女,便过早地给他取了名——“闫蕾”。闫的父亲说,这个名字是给女孩子用的,没想到生下来的却是个小子。
  闫才源长大后,父亲觉得儿子叫“蕾”太女气了,不符合儿子的身份,就换了音同的“磊”。这个名字终于与男孩的身份一致,却让逐渐有了“我的名字我做主”意识的闫才源不乐意了。在上初中一年级时,闫才源觉得“磊”重名太多,不足以让自己标新立异。在他再三央求下,老实巴交的父亲又把他改名为“才源”。父亲希望,儿子能够“才思如泉涌,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源源不断”,同时,也能够实现“财源滚滚,一辈子衣食无忧”。
  尽管这个新的名字寓意深刻,而且琅琅上口,但是,对于逐渐长大的闫才源来说。想法一天比一天不同。高一那年,因为特别崇拜爱因斯坦,闫才源突发奇想:为什么不能起四个字的名字?想了许久,“闫宇奥能”诞生了。
  给自己取这样的名字,理由很简单。闫才源从小喜欢天文地理,由此产生了一个远大的理想——探索宇宙奥妙。“闫宇奥能”含义就是揭开宇宙所有奥秘的能力。他认为,“闫宇奥能”能体现出自己的理想与气魄。“如果能用自己取的这个名字,我觉得是幸福的。”闫才源说。
  1998年,16岁的闫才源向焦作市焦南派出所提出要更名为“闫宇奥能”的申请。与以往两次改名不相同的是,这次改名一开始就不顺利:派出所以他未满18岁为由,拒绝了申请。由于学习任务重,闫才源只好把改名一事暂时搁置。18岁生日过后不久,已成年的闫才源再次找到派出所,希望能够顺利更名。但是这次他仍旧没能如愿。派出所给出了新的理由:闫才源已领取公民身份证,更名不便于身份证的管理。
  一晃便是三年。2003年高考之后,闫才源收到了阜阳职业技术学院英语专业的录取通知书,成为了一名大学生。上大学之后,空余时间多了起来,闫才源再度起了改名字的念头。开学不久,闫才源又一次向焦南派出所提出更名申请。派出所工作人员的态度非常好,一再劝慰他。改名字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但是公民在行使这种权利时,也要考虑其副作用。闫才源已取得了身份证,更改名字之后,会给今后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
  然而,闫才源依然坚持自己的想法。2004年8月1日,他放暑假在家,偶然一次听广播,听到焦作市公安局的一位领导人正在回答听众提问。马上拿起电话拨打了热线。那位领导人表示,回去讨论之后给他答复。9天后,闫才源接到通知,要他提交更名申请书及相关证明。在焦南派出所,闫才源拿出了居委会证明,并填了一张《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申请表》,派出所长在上面签了字,表示同意为他改名,但要报公安分局审批。8月13日,分局批准同意,同时上报市局,要闫才源等待答复。“一直等到2005年1月28日,我才知道改名是不可能了。”闫才源说,“因为最终没有得到批准。”
  实际的情况是,焦作市公安机关对闫才源改名一事相当慎重和重视。派出所请示了分局,分局又请示了焦作市公安局,焦作市公安局随后专门请示省公安厅,最后省厅的批示是“不予批复”。闫才源又没能成为“闫宇奥能”。
  
  对簿公堂
  
  改名多次失败,闫才源很苦恼。闫才源认为,“闫宇奥能”这个名字寄托着他的理想和抱负,是鼓舞他奋斗的精神动力,改名字对他的一生来说至关重要。对于目前的这种结果,他并不甘心就此作罢。
  利用课余闲暇,闫才源在学校的图书馆,翻阅了大量法律书籍。最终,他从《民法通则》中获悉,“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闫才源决定,走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愿望。由于家庭困难,拿出诉讼费对闫才源来说相当困难。不过,同学们知道他要更名的事情,都希望他能坚持下去,并联名写出呼吁书支持他。此外,一位在阜阳结识的朋友潘东风还拿出了300元钱,替他交了诉讼费。
  面对这么多同学和好心人的支持,闫才源更加坚定了打官司的信心。2005年4月25日,他把焦作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5月27日,焦作市山阳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庭审中,焦作市公安局认为,改名是公民的合法权利。身份证管理则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随着16周岁给公民办理身份证起,一个公民的姓名、性别、民族这些个人信息相应都开始固定下来。而姓名经过修改后,伴随而来的可能是一系列的麻烦,比如说当事人在银行存过款、正在进行股票交易,那么他就应该向相关部门提交新的证件来继续进行自己的经济活动,遇到特殊情况。还需要公安部门的说明材料。有些犯罪和纠纷,常常是因为姓名作了修改而产生。所以,虽然法律规定了公民享有姓名权,但对姓名权的具体内容以及行使权利是否受限等未作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公民如果不是具有特别充分的理由,公安机关是不会批准改名的。闫才源在此之前已经改过3次名字了,改名过度频繁,已经给户口和身份证管理造成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他这次提出的改名没有正当理由。如果公民都以此为效仿任意改名,将会给公安机关带来诸多无谓的负担。
  闫才源由于受经济因素制约,没有聘请律师。在法庭上,他据理反驳,称公民有结婚和离婚的自由,但不是大家都要离婚,公安局的假设不成立,法律上也并没有规定公民改姓名的次数。更为重要的是,人身权利是公民、法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享有其他各项民事权利的基础和前提,而姓名权、名称权是其首要内容。对16岁以上公民更改姓名的从严掌握,仅仅是公安机关的内部规定,无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且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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