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11期

思想品德教材中值得推敲的几个问题

作者:曹 葵




  高一新课标教材今年在北京全面推广,从总体感觉上内容更贴近生活,更能够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知识上吸收借鉴了西方经济学的一些先进观点,形式上更加灵活,更能够发挥教师的主观能动性,学生反应比以前的传统教材更有意思。但是百密一疏,个别细微之处的提法还是值得商榷。
  
  一、 监事会的地位
  
  教材在第5课《企业与劳动者》一章中,介绍公司组织结构的时候,列出了图1的图示。
  
  教材中提出:“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这些机构权责明确,互相制衡。”
  从教材内容的表述中可以认为监事会与董事会是平等的,但是,此时的监事会有何作用,从图示上看,既不是具体的执行机构,又没有监事对象,得到的结论只能是监事会没有实际作用(不过现在很多公司的监事会确实是没有起到任何作用)。
  但是,如果我们认真研读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公司法》,上面对董事会、监事会均有明确的规定。其中第47条规定了董事会的职权:召开股东会;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内部的管理机构,制定公司基本管理规定……
  第54条规定了监事会的职责: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从法律规定上可以看出,监事会的实际地位应高于董事会,负责在股东大会休会期间监督董事,可以将监事理解为“监督董事”,所以,正确的公司组织结构图应为图2所示。
  
  二、 所得税率
  
  教材第九课《征税和纳税》介绍我国的税收税种一节提到“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并给出了一个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但是书中提到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际应准确表述为超额累进所得税。因为两者的差别很大。以书中习题以个人的月工资收入为4800元为例,我国现行的扣除额(又叫做免征额,人们俗称“起征点”实际是不正确的)是1600元。
  按照累进所得税计算方法应为:
  (4800-1600)×15%=480元
  应纳税480元,既超过扣除额之后的所有收入,相应的应税所得全额按照相应的最高税率计征税收。
  而超额累进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
  4800-1600=3200元
  500×5%+1500×10%+1200×15%=355元
  应纳税355元。既超过扣除额之后的所有应税收入,按照超过的相应等级分别按照相应的税率计征税收。
  所以,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是超额累进所得税制。但是书中如不加说明,通常会认为是超率累计税制。历史上首先存在的是超率累进所得税,简称为累进所得税,因有失公平,后来才诞生了改进的超额累进所得税。所以当提到累进所得税一般不会认为是超额法,而是认为是超率法。
  
  三、 谁也别想发财吗
  
  教材第十课《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个图示,这个图示本意是两个人一个卖螺母一个卖螺帽,互不合作,结果谁也没有生意。原意是为了说明市场要规范,否则谁也不能挣钱。
  但是,这个图示实际上却是经济学上盈利最好的经营模式。
  商品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两种:互补关系和替代关系。螺母与螺帽就是互补关系,并且是完全互补,两者缺一不可。所以,分开销售之后,都可以提高售价,进而提高收入和利润。这是典型的双寡头垄断营销方式,是获利最丰厚的方式。经济学上常用左脚鞋和右脚鞋为例:一个公司只生产左脚鞋,另一个公司只生产右脚鞋,由于消费者不能只买其中的一种,造成两家公司的产品都卖了高价,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而生产者获得了超额利润。
  
  四、 4月16日13.77元买入,11月18日的7.66元卖出就一定亏损吗
  
  第六课《投资选择》中给出了几个日期的股票价格,希望学生从中分析得出股票盈亏,认识投资风险。
  但是其中忽略的了一个重要问题,即公司股本的变化对股价的影响,按照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及证券法,一家公司一年股本可以扩大一倍,方式可以是分红(送红股方式)也可以是公积金转增股本,如教材中所举例的公司在4月16日到11月18日之间公司进行了分红或转增,每一股送一股,或每一股转增一股,公司规模扩大一倍,则11月18日的股价7.66元就相当于4月16日的15.32元,因为股本扩大了一倍,原来的1股变成了现在的2股,这还不考虑可能存在的现金分红。则11月18日的7.66元卖出实际上是盈利的。
  所以说该题目设计存在缺陷。如果改为6.66元就比较符合原设计意图了。
  
  五、 企业债与公司债
  
  教材中写道:“目前在我国,根据发行者的不同,债券主要分为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券。”但相应的教参中写道:“根据发行者的不同,债券主要分为国债、金融债和公司债券。”可能编者认为企业债和公司债是一回事,但是在我国两者的差距十分巨大。两者的差别可以从下表中看出。
  
  我国原来发行的实际上都是企业债,现在才刚刚开始推行标准意义上的公司债,如2007年9月发行的长江电力债券。
  
  六、 电子器件厂应缴多少税
  
  教材第七课《个人收入的分配》提到一电子元器件厂的企业报表,见下表:
  
  该表格主要是为了分析收入的性质,但是在企业利润与税收的细节上出现了问题。
  教材在后面的课文中也提到企业主要缴纳17%增值税和33%的所得税(25%新税率2008年才实行),按照书中数据,税前利润为:270+121=391(万元),应缴税391×33%=129(万元)。
  可以看出企业没有足额缴税,即使考虑有税收返还,也是先征后返。但这仅仅是计算了所得税,企业真正的缴税大头是增值税。按照书中数据,企业总收入5051万元,按照优惠税率计算,抵扣折旧,增值2901万元,仅增值税少计493万元。根据我国企业平均税负水平15~27%计算,取其下限,因而,将缴纳税款一项至少改为1121万元就比较符合实际了。
  
  七、 分红险不是真正的保险
  
  保险的主要目的就是分散风险,提供保障。分红险仅仅是各种保险品种中的一个次要品种,在国内,成千上万的人钟情于这样的储蓄型保险,而其实,大多数分红储蓄型保险提供的保险保障非常之低。
  目前分红储蓄型保险在我国市场需求非常大。企业又有利润,肯定愿意销售这种产品。但是在完善的保险市场中,传统型保障保险与分红储蓄等投资型保险相比较,基本上是在买了各种保障型寿险、医疗险等保险产品后,消费者才去选择后者。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不同国家人们价值观的不同。在国外,人们很重视人的价值,因此购买寿险、医疗险、意外险等风险型保险产品的比例非常高。而国内则完全不同。中国人寿曾经专门做过一个调查,结果表明,国内百姓最关心的问题首先是养老和医疗,然后是意外和子女教育。这就决定了储蓄型的各种养老金保险和子女教育保险必然好卖。而同时,国人根深蒂固的储蓄存钱观念,也让很多人在纯保障型和储蓄保障型产品之间选择后者,而实际上,后者的保障功能往往很弱。
  作为中学教材,应当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保险的保障功能,而不是赢利性。现在交强险等保险品种都有很好的保障作用,可以作为课本的案例,但是教材单单挑选了一个最没有保障特色的保险品种重点介绍,有失偏颇。虽然学生初学经济学,不会注意这些问题,但是编写教材就要杜绝一切可能的问题。
  (责任编辑关燕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