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12期

学校保护学生权益的责任内涵

作者:谭细龙




  随着社会的发展,1991年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出现许多新的问题,需要完善立法予以解决,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加大了家庭、学校、社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责任,涉及面更广,规范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新法有四大明显变化:一是条款增加了16条,由56条增加到72条;二是突出了对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五项权利的保护;三是加大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学校责任;四是凸显时代特色,将近年出现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新现象都列入了处罚范畴。
  中小学是未成年人受教育的主要场所,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能否实现,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有关学校保护的规定只有7条(第十三条至十九条),新法有10条(第十七条至二十六条),尽管从条数上看只增加了3条,但责任却增加到了10个方面。下面以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依据,谈谈未成年人保护的学校责任。
  
  一、 对未成年学生实施素质教育的责任
  
  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初提出“实施素质教育”,到1999年6月15日颁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党的十六大报告再一次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教育创新,深化教育改革,优化教育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一直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主旋律。在2006年6月29日颁布的新《义务教育法》中,“实施素质教育”首次由党和国家的政策号召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条款,并作为《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之一。为了保证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在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中又一次将“实施素质教育”作为学校的责任写入了法律。强调“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二、 保护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的责任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提出保护未成年人的5项权利,新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未成年人5项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的实现程度取决于他们受教育的程度,受教育权是未成年人其他权利实现的基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中小学是国家设置的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实现的专门教育机构,承担着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实现的主要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进一步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智还不成熟,尚处于发育的过程之中,在这期间出现缺点和错误是正常的,学校的任务是教育他们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未成年学生,有耐心教育的义务和责任,不得放弃不管,更不能开除未成年学生。
  
  三、 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责任
  
  中小学阶段不仅是未成年学生学习知识、开发智力、培养能力的重要阶段,也是他们形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重要阶段,更是他们形成道德观、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的关键时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我国现在约有3.67亿未成年人,其思想道德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民族的命运。”《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要求“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在国家、社会、学校、家庭这四个法律关系主体中,学校是承担未成年人教育任务的最重要主体,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提出的对未成年学生进行“五育、五爱、三反”的思想品德教育,培育正确的道德观、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是学校必须履行的责任。
  
  四、 对未成年学生开展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的责任
  
  学校是学生社会化的主要场所,教学生“学会生活、学会交往”是学校教育的重要任务,“教育与生产劳动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是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党的新教育方针的重要内容,对学生进行“社会生活指导”要求学校教育打开校门,走向社会,参加社会实践,让未成年学生了解社会、认识社会,融入社会,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强调:“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心理健康是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基础,中小学阶段是未成年人生理发展的高峰期,生理和心理发展不同步,心理发展落后于生理发展,容易冲动、逆反,需要适时进行心理疏导,因而心理健康辅导成为学校教育的重要任务之一。中学阶段的未成年学生第二性征明显成熟,需要适时对他们进行生理卫生等青春期教育,因此,对他们进行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是学校的法定责任。
  
  五、 保证未成年学生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的责任
  
  由于“应试教育”的影响,学生学习负担过重,学生的睡眠时间严重不足,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名存实亡,学生体质下降已经到了危及国家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地步,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07年5月7日印发了《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强调“青少年时期是身心健康和各项身体素质发展的关键时期。青少年的体质健康水平不仅关系个人健康成长和幸福生活,而且关系整个民族健康素质,关系我国人才培养的质量。体育锻炼和体育运动,是加强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磨炼坚强意志、培养良好品德的重要途径,是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的重要方式,对青少年思想品德、智力发育、审美素养的形成都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保证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是促进学生生长发育、健康成长的重要条件,而这些时间和活动的保证,需要学校和家庭共同努力才能做到,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中小学阶段是未成年学生长身体、打下强健身体基础的关键期,学校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课表和作息时间表,减轻学生的学习负担,保障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是学生健康成长的基础,也是学校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
  
  六、 尊重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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