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11期

日本中小学开放式学校经营制度及启示

作者:李天鹰




  “建立开放的学校”是日本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提出的问题和讨论的课题,而在学校经营方面真正采取措施,还是近些年的事。从学校“说明责任”制度的确立、“学校评议员”制度的实施,到“学校运营议会”制度的推行,可以清楚地看到日本开放式学校经营的发展过程,以及从开放式向参与型发展的明显趋向。
  
  一、 让家长及社区居民知晓学校状况的“说明责任”制度
  
  1.学校“说明责任”的提出。日本中央教育审议会在1996年7月《21世纪我国教育的展望》咨询报告中指出:学校要尽可能地开放,为更好地发挥地区共同体的作用,要对家长和社区的人们,就自己的想法、教育活动的现状明确地告诉他们,同时,还要努力地认真倾听家长、社区人们和相关机构的意见。在1998年9月《今后的地方教育行政》咨询报告中指出:社区居民要参与学校运营。为赢得社区居民对学校的信赖,学校要与家庭、社区联合协作开展教育活动,学校的经营责任也有必要采取措施明示。从这一观点出发,学校的教育目标和具体的教育计划,以及实施状况的自我评价等各种情况,都有必要向家长和社区居民说明。2000年12月的《教育改革国民会议报告》中,就建设社区信赖的学校提出议案:让家长了解学校的各种信息,建设开放式学校,实行说明责任是必要的。教育目标、活动状况及成果等,学校的信息要积极地向家长和社区公开,学校对家长的日常意见要快速反应,并反馈结果。中央教育审议会在2003年3月《适应新时代的教育基本法和教育振兴基本计划》咨询报告中再次重申:今后的学校,一方面就自己的教育活动状况积极地实施信息提供等说明责任,另一方面求得家长和社区人们的积极参加和协助也是重要的[1]。日本从1996年开始,已多次提出或重申中小学校的“说明责任”问题,可见其重视程度。
  2.学校“说明责任”的实现途径。日本文部科学省依据中央教育审议会的提案,在2002年3月的小学、初中、高中及幼儿园设置基准中规定:学校有义务自我评价并公布结果,学校要积极地向家长和社区提供信息。此规定已在同年4月实行,也即为学校说明责任的实施提供了途径。例如,《小学设置基准》中指出:小学为提高教育水平,实现学校的目标,要对本小学的教育活动以及学校运营状况进行自我检查与评价,并尽可能将其结果进行公布。同时,在进行检查与评价时,要尽可能根据各项教育活动的宗旨进行适当的项目设定[2]。在初中、高中、幼儿园的设置基准中也有同样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所有学校都要根据各自学校与社区的状况,对学校概要、教育目标、教育课程、学习指导、学生指导、就业指导等教育活动的情况和成果,以及校务分管、事物处理、设施设备等确定评价项目,实施自我检查与评价,并要公布其结果。学校从实施说明责任的观点出发,对所获得的评价结果,要通过学校信息网、召开说明会等方式,想办法使用便于让更多的家长和社区居民了解的方式公布。不仅如此,还要根据学校和社区的情况,考虑怎样使家长和社区居民参与评价。
  
  二、 让家长及社区居民协助学校运营的“学校评议员”制度
  
  1.学校评议员制度的设立。日本在1998年中央教育审议会《今后的地方教育行政》咨询报告中,提出了导入学校评议员制度的设想。2000年的《学校教育法施行规则等部分修订》中,对导入学校评议员制度的目的、意义及措施等作了详细说明,并决定从2000年4月开始施行。至此,日本确立了委任家长和社区居民作为学校评议员,校长听取评议员对学校运营意见和建议的规定,这是日本第一次将家长和社区居民参与学校运营制度化。日本导入学校评议员制度的宗旨是为了建立赢得家长和社区居民信赖的学校,学校与家庭、社区联合协作,形成一体,使孩子们能够健康成长。这一制度的实施,使学校在把握家长和社区居民对学校运营的意向、得到他们协助的同时,也有责任把自身的运营状况向家长和社区居民作以说明,所以说学校评议员也是学校实施说明责任的重要途径之一。
  近年来,日本重视培养学生的生存能力,认为重要的是学校和社区形成一体,开展有特色的教育活动,以及针对每个学生的个性给予细致的指导。学校评议员的设立,一方面可使学校、家庭、社区携手,在更好地实现教育目标的同时,提高学校的自主性和自律性,校长可在更进一步把握社区呼声的前提下,决策学校的管理行为;另一方面,也期待通过学校评议员,使学校与社区联合的教育活动的蓬勃展开,如建立社区信赖的有特色的学校;配合与支援“综合学习时间”的实施;建设与形成有利于学生成长的社区;参与社区的有益活动等。
  2.学校评议员制度的基本内容。关于学校评议员如何设置,有一系列的规定,如中小学可以根据所属的教育委员会的决定设立学校评议员;学校评议员要应校长的要求,提出与学校运营有关的意见;学校评议员要从本校职员以外的对教育熟悉、理解的人员中选择,由校长推荐,由本学校所属的教育委员会授权;国立大学的附属学校,要根据大学校长的决定来设置学校评议员,也要选择这所国立大学职员以外的对教育熟悉、理解的人员,由附属学校校长推荐,大学校长授权;学校评议员的人数与任期等具体内容,也由教育委员会决定[3]。学校评议员的职责是讨论学校的有关事宜,帮助学校开展教学活动,组织师生参加社区活动,邀请社区居民参加学校活动等。导入学校评议员制度学校的校长,要对学校评议员就学校的活动状况等作详细的说明;学校评议员要能够广泛、真实地代表家长和社区提出建设性意见,也能把学校的管理运营状况传达给家长和社区,从中起到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使学校更进一步得到来自家长和社区的协助[4]。
  学校评议员制度实施以来,日本多数的公立学校已设立了学校评议员。校长听取学校评议员与学校运营有关意见的方法,基本上是通过召开合会的方式,多数学校每年召开2~3次以上;也有少数学校不召开合会,而是个别听取意见。学校评议员提出意见、参与活动的主要内容,在与社区联合协力、学校基本目标和方针的制定、学校评价、学生指导等方面涉及得比较多,教育课程方面稍少一些,此外还有小中高联合、学校的危机管理、入学考试的方法等内容。在学校评议员的任用上还存在有待解决的问题,包括评议员意见的活用、评议员合适人才的确保、通过评议员与社区联合听取评议员意见的内容和方法,以及谢金、交通费的预算等。
  
  三、 让家长及社区居民参与学校决策的“学校运营协议会”制度
  
  1.学校运营协议会制度的产生。时代的发展与变化,使家长和社区居民对学校教育高水平、多样化和开放式学校运营的要求越来越强烈。为适应这样的要求,使公立学校更受信赖的策略之一,就是学校运营协议会制度。学校运营协议会是教育委员会从家长和社区居民中任命部分成员构成的合议体组织。家长和社区居民通过学校运营协议会,具有一定的权利和责任,直接参与学校运营。2004年6月日本通常国会修改了“地方教育行政的组织及运营的相关法律”,导入了家长和社区居民具有一定的权限可以参与学校运营的“学校运营协议会制度”,并于同年9月开始实行。学校运营协议会以小学、初中为中心,幼儿园和高中可以在全国所有区域的公立学校设置。学校运营协议会的委员由教育委员会从学校所在地的居民、学校在校生的家长及校长和有学识经验的人等教育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人员组成。家长和社区居民通过参与式的合议制机构“学校运营协议会”,具有一定的权限和责任,有可能参与公立学校的管理运营。家长、社区居民和教育委员会、校长有共同的责任,携手开展学校运营,以建立向社区开放的、得到社区支持的学校。文部科学省为使这项制度在各地区灵活、有效地实施,使新型的学校运营能真正地推进,在《初中等教育相关的重要施策与课题》中提出了“学校运营协议会制度推进计划”,规定了学校运营协议会应有的任务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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