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8期

中小学生伤害事故赔偿分担机制探索

作者:徐伟康




  一、 建立中小学生伤害事故赔偿分担机制的必要性
  
  近几年,随着中小学校校舍设施条件的改善、学校管理制度的规范和完善,学生大规模的群死群伤事件比上世纪90年代初已明显下降, 但个体性、偶发性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仍不断出现,因其具有不确定性、突发性的特征,学校防范起来比较困难,因而在事故责任的认定上存在较大争议。造成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纠纷不断增多,给家庭、学校和社会造成巨大的痛苦。学生出事校方被动,学校常常沦为被告方,很多纠纷旷日持久,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据有关资料介绍,目前我国小学和初中学生当中,由于受伤害住院的学生比例大致在4%~5%。而据日本学校健康会进行的事故调查显示,近年来在日本,幼儿园的伤害事故发生率为1%,小学为4%,初中为7%,高中为4%,大学为1%。与我国的事故率不相上下,与德国情况也差不多,但国外学生伤害事故的纠纷相对较少。
  主要原因是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没有相应的赔偿或补偿机制,缺乏风险分担机制。工人在工厂工作,发生工伤的有工伤医疗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后,有第三人责任保险。学生还没有社会保障,中小学生的自制能力弱,又好动,容易发生伤害事故,学校的危险系数很大,同时又没有形成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完备法律体系和程序,教育部规章只能作参考,地方法规适用范围狭,司法解释权威性不高,缺少一部《校园安全法》作为全面解决问题的依据。在学校管理工作中,我们深刻地感受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
  关键是赔偿或补偿经费的来源。最根本的是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孩子出了事,巨额的医药费完全让家庭承担,既不合理又不可能,但不能让社会分担,只能向学校要,学校教育经费有限,不可能把用于全体学生的教育经费用在一两个受伤害的同学身上。能否通过社会化途径实现风险转移,将责任承担与损害赔偿分离,实现损害赔偿的社会化?能否建立学生伤害事故赔偿风险分担机制?教育部规章、上海北京等地的条例都要求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的伤害赔偿风险分担机制,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国家共同担负的社会机制。
  
  二、 中小学生伤害事故赔偿分担的形式
  
  关于赔偿经费来源问题人们提出了四种方式:一是设立校内学生伤亡事故赔偿基金,由学校在每年的教育经费中按规定的比例划出一定的金额作为专项基金,不断地积累,万一发生伤害赔偿时,从中拨付。二是向保险公司投保学校责任险,可以由学校将学生在校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纳入保险范畴,呼吁推出一些类似工伤保险的、专门针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险种,以减轻学校和家长的后顾之忧。上海、北京等地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学校按学生人数交费,不能向学生收取。据悉,上海市教委将组织学校统一为其责任投保,保费为每个在册学生每年3元。一旦发生校园伤害,且校方确有责任,承保的平安保险上海公司将按规定最多赔付每个学生每年累计20万元;若学校发生重大集体伤害事故,学校可最高获赔350万。由于商业保险的利益性,有些保险公司为了最大限度地“抢人”、“抢险”,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常常倚仗行政部门的“权柄”,以联合发文、会议纪要、口头命令等形式,为强制保险开方便之门,或是“买通”教委,靠付给投保校方高额的手续费来拉保险。管理费用大,给代理人费用多,增加了成本,在沿海某省,这种手续费的比例最高已经达到了80%,不正当的商业竞争和商业贿赂不仅挫伤了家长们原本就不太强烈的保险意识,而且也严重地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为了不亏本,他们就会无理拒赔、惜赔、少赔等,以至服务根本无法到位。到头来,吃亏的还是学生,因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也不在少数。在发达地区尚且如此,对于其他欠发达地区实行强制投保更是不现实。三是建立非赢利性教育保险公司,最好是采取一种更具公益性、更普及的学生医疗保障体系来替代目前的这种纯商业式的保险(有条件的可让患重大疾病的学生也能享受保障)。可以借鉴日本建立“学校健康会”的做法,即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来建立学校事故的赔偿基金,甚至可以考虑建立独立的教育保险公司。如果运营成功的话,该保险基金本身还可以通过某种许可的方式增值,比如用于教育项目的投资等,这实际上是多了一项投资的来源,不失为一件大有益处的事情。在日本,是用福利的形式解决类似的问题,由文部省牵头建立了一个统一的非赢利性的学校事故保险组织——“学校健康会”,绝大多数幼儿园和中小学都自动入会,缴纳一定金额的保险费,并为此专门制定了一部“学校健康会法”。加拿大以各省为单位,建立专门的公益性互助性教育保险公司,在因学校或教师过错导致学生身体伤害时,由这一保险组织负责理赔。这一制度既可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又可以为办学者松绑,使其可以按照教育本身的规律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江西新余市在全省率先启动学校和幼儿园责任保险工作,各校(园)按在册学生人数预付保费给教育行政部门,再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办理,严禁学校向学生收取此项保费。此处,此险种是由政府埋单、学生受益,每生每年收取保费3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累计可赔偿400万元,每人每年赔偿限额人身伤害20万元。保费实行谁办学、谁支付的原则,严禁向学生收取保费。此外,还可以由上级行政部门拨专款,通过国家财政建立专项伤害赔偿基金,参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办法,这适用于公立学校,所需费用从教育经费中专项列支。其他还有的是通过社会集资募捐解决,由社会团体及组织的慈善机构进行救济并资助学校。
  
  三、 教育互助保险公司的运作模式的探索
  
  加拿大教育互助保险公司的运作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由教育局和学校联合组建,作为会员单位,主要承担学校伤害责任险,成立董事会对公司的经营范围、收费标准、投资方式进行指导和管理,是非赢利、互助性教育保险公司,与一般商业保险的区别是不以赢利为目的,如有盈余可增加保险储备基金或返还会员单位;管理费用大大低于商业保险,收取的保险金也低;教育保险公司可比商业保险少交税收;专门从事中小学教育保险比商业保险更熟悉教育业务,寻找事故发生的规律,对学校进行宣传、指导和检查,防患于未然。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根据我国中小学的特点,建立专门的公益性互助性教育保险公司是一条转移学校风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好途径,逐步形成比较成熟规范的运行模式。
  1.法律地位。独立法人、非赢利性,由教育行政部门主管,以省级或地级市为范围,建立全国性的法规来规范实施,建立公司章程,管理规范有序。
  2.管理过程。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设立,或由民间团体(第三部门)管理,成立专用基金的管理理事会,作为最高权力部门,由参与的学校、行政机构派代表组成,管理层对理事会负责,每年提交工作报告,并进行财务检查,厘清收支,重大投资项目由理事会决定。可以把筹集的资金投入到购买国债、银行债券、基金等低风险的行业和发展教育事业中去,以取得安全回报。
  3.资金来源。先由政府一次性投入一定的启动资金,然后每年由各学校按学生人数提取一定的比例金或按教育经费比较投入,形成专业基金,不断积累,但不准向学生收取。
  4.赔付程序。当相关学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确定学校和教师责任后,教育保险公司承担学校过错责任赔偿的那部分损失,可事后向责任人追偿。
  其特点是比一般商业保险公司营行成本低,发生责任赔偿时也比较容易得到理赔,集体办理可减少风险,不会发生商业保险公司因利益驱动,为规避风险不愿设立风险大的险项,也不同于现在让学生个人购买的大病和意外商业保险。在操作时要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文化特点。
  
  参考文献
  [1] 吴志宏,杨安定主编.中小学生伤亡事故.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
  [2] 黄威主编.教育法学.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3] 卫敏丽.学生安全保驾护航.中国教育报,2003-08-29(7).
  (责任编辑 付一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