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6期

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关系分析

作者:张雪萍




  我国对教师实行职业许可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作为行政主体,依法受理、认定申请者的教师资格,并向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资格证书,依法赋予申请人从事教学活动的权利和资格的行为,是应申请的行政许可。认定机关与申请者之间形成了典型的行政法律关系。
  
  一、 教师资格认定行为中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既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自然人或单位。在教师资格认定行为的法律关系里,其主体是申请教师资格证书的自然人和实施认定教师资格行为的行政机关。
  1.申请教师资格证书的自然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根据《教师法》,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的,”都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此,教师资格证书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中国公民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具备相应的学历:《教师法》对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提出相应的要求。
  (4)有一定的教学能力:对于申请人教育教学能力,认为“应当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另外申请人还需“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
  (5)限制规定:由于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与接班人的使命,对于“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2.实施认定教师资格行为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认定机关):1995年《教师资格条例》第13条指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二、 教师资格认定行为中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在教师资格认定行为中,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是否授予相对人教师资格的行政行为决定。
  
  三、 教师资格认定行为中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教育行政部门作为行政主体,依法受理、认定申请者的教师资格,并向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资格证书,在这一过程中,认定机关与申请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存在明显的非对等性和行政主体实体上权利与义务重合性的特点。因此本文在介绍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后,着重论述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定义务。
  
  1.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1)申请人的权利
  ①符合条件的,有依法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权利。
  ②认为行政机关应受理而不受理或应颁发而不颁发证书的,有提起复议或诉讼的权利。
  ③认为行政机关侵害权利的,有提起国家赔偿的权利。
  (2)申请人的义务
  ①申请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我国法律规定,申请教师资格证书的,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这是基于行政效率的要求,督促申请人及时行使申请权利的重要措施。
  ②申请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行政机关认定教师资格是一种要式被动行为,需要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附以许可机关要求的材料和证明,而且这些材料的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要求。
  
  2.行政许可机关的义务
  (1)及时受理: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对相对人的申请文件进行程序性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予以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有告知补充的义务,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则视为受理;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不予以受理的书面决定。教育行政部门作出不予以受理决定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复议或诉讼的权利。
  ①受理的期限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自收到符合法定形式的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5日内作出”。
  ②受理的标准 申请人只要提交了齐全的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申请材料的,行政机关就应予以受理。教育行政部门接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交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如果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根据《行政许可法》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行政机关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综上,申请人的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许可机关就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③受理与否应做出书面决定是否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是行政许可程序能否启动的关键性一步,所以“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依法审查:教育行政部门在正式受理申请之后,还须进一步对申请人及申请事项进行全面审查、考核,主要考核其实际情况是否与书面文件所列情况相一致,属于一种实质性的审查。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初步审查后,组织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教学能力进行考察,根据考察的结果决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
  ①审查内容:2005年教育部《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12条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但是“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只做形式上的审查。但是不排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在进行初步审查后,行政机关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办法和标准组织面试、试讲,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查,提出审查意见。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是行政机关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重要依据。
  ②审查期限: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予以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根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教育行政部门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③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教育部《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进一步要求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除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外,还要“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3)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4)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做到平等、公开、及时、有效。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资格认定行为的实质是在一般禁止的基础上对特定相对人解除禁止,赋予申请人从事教学活动的权利。所以认定教师资格行为特别要求平等性。而要做到平等许可,教育行政部门就应当公开办事程序和制度要求,以便当事人了解和掌握。公开的方式可以是提供咨询也可以是公告,即将许可的有关事项广而告之,使申请人能够了解。教师资格不仅涉及申请人的社会评价、经济收入等一系列权益而且还关系到国家行政管理能否顺利、高效地实施,表现为较强的期限性,所以教育行政部门还必须贯彻效率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期限。
  
   (责任编辑 刘永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