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10期

实行校长负责制后任免干部的依据

作者:孟春梅




  关于实行校长负责制后学校干部的任免权问题,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都有不同的看法和认识,笔者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分析认为学校的干部任免权属于校长。
  
  一、符合校长负责制的含义
  所谓校长负责制就是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管理。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校长对整个学校具有管理的权力。柳斌同志曾在一篇文章中明确指出:在校长负责制条件下,校长应有的管理权力包括机构设置权、人事管理权、经费使用权、教育教学管理权和校舍校产管理权。既然校长具有人事管理权,那么学校干部由校长来任免就不足为怪了。相反,校长如果没有干部任免权,那么当有些干部不称职时怎么办?校长应该报告上级,由上级来罢免吗?学校的上级是谁?是教育行政部门吗?假设教育行政部门是学校的上级,那么上级认为不该罢免怎么办?只好继续留用吗?如此,校长还有没有管理权?校长还怎样全面负责?对谁负责?倒不如让教育行政部门直接负责算了。从另一方面说,如果教育行政部门不是学校的上级,那么党组织是学校的上级吗?党组织是起监督制约作用的,监督制约者能一边当裁判一边踢球吗?凡此种种表明校长任免学校干部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二、符合“管理”一词的定义
  关于管理一词的定义有10多种,每种都以不同学派的理论为基础,从不同的角度来透视管理,在不同的深度上概括出管理的真谛。既然我们谈到校长负责制,就应该依据“责任说”来定义“管理”一词,即把管理定义为一定的人对一定的事完全负责。这种定义有极强的实用价值,它所强调的是管理中的权力和责任,用“责任”这样一个法律、道德可界定和约束的概念,把管事和管人这两个方面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从这个定义上说,校长具有“管人”的权力,具有让某人干某事的权力,也有让某人不干某事的权力,即校长具有任免权,他可以任免学校干部。
  
  三、符合《教育法》的有关规定
  《教育法》在第三章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干部任免属于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它由校长负责。另外,《教育法》的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具有“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的权利,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他有聘任其他职工的权利,也就有了干部的任免权,而这也是教育教学活动所需要的,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四、符合校长的领导职责
  校长负责就是负领导职责,领导与负责是不能分离的统一体,对学校工作负全盘责任的人不能领导谁来领导?既然党组织赋予了校长对学校全面负责的权利,他就有权对不服从领导的干部予以免职,有权委任有能力的人担任领导职务,协助自己干好工作,负好对学校的全面责任,这是毫无争议的事情。
  
  五、符合衡量校长负责制的标准
  衡量真正校长负责制的标准有:①是否确立校长在学校的最高行政负责人和法人代表地位;②校长是否真正负起全面管理学校的责任;③校长是否真正拥有按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力。这三条标准说明校长是学校的最高行政负责人,应该自主、全面地管理学校,也就赋予了校长进行干部任免的行政权。
  
  六、符合聘任制的要求
  国家在学校大力推行聘任制,作为对学校全面负责的校长,有权根据教学需要设置岗位,聘任教师和行政工勤人员,而干部的任免权隶属于学校的人员聘任,所以校长具有干部任免权。
  
  七、其他机构无学校干部任免权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而言主要职能是服务。学校党组织的作用是抓党组织的建设,抓思想政治工作,支持校长工作,发挥保证监督作用,抓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抓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会的作用是民主管理。它们均无干部任免权,唯有校长拥有才合情合理亦合法。
  
  八、符合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
  为了进行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保证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学校有权对阻碍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干部进行罢免,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学校全面负责,所以任免干部由他来决定,工会和党组织对校长行使力利进行民主监督和制约。
  (责任编辑 付一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