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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内申诉制度探析

作者:姜国平




  学生校内申诉是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因对学校给予的处罚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重新认定和作出处理的制度,是学生行使法定权利,以求保障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从我国的传统看,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如果学生对学校的处理不服而直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既容易激化学校与学生的矛盾,也可能使学校丧失一次内部纠错的机会。因此,学生申诉先由学校受理,经校内申诉后学生仍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或学生提起校内申诉但学校不予受理的可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这既体现了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监督管理职能,又给学校的自主管理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一、学生校内申诉制度
  
  从制度环境来看,我国已具备建立学生申诉制度的法律依据。《宪法》第4l条、《教育法》第42条、原国家教委1995年8月18日发布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教育部新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条文为其建立提供了较完备的法律基础。
  从实践上看,学生申诉的实施经验和相关制度的日渐成熟,为建立学生申诉制度提供了现实条件。自《教育法》、《教师法》颁布实施以来,许多学校开展了校内申诉的尝试,受到学生及家长的欢迎。这些成功的实践,积累了大量有益经验,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我们也可以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成功经验。此外学生申诉属于行政申诉的范畴,因此在建立时,可以吸收行政申诉的经验,参考较为完备的教师申诉制度,大胆吸收民事诉讼中相关程序性规定,突出对学生权益的救济和保护。
  具体来说,学生申诉制度应具备以下内容:1.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及其法律依据;2.申诉主体;3.受理申诉的条件和范围;4.受理申诉单位,各学校应成立学生申诉评议委员会,并确定由学校具体部门负责;5.学生申诉评议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人数、资格、职责;6.申诉次数、申诉受理期限;7.申诉评议期限;8.申诉有关的证据及其相关材料;9.申诉及处理程序;10.涉及隐私保密规定;11.申诉案件评议结论的效力;12.申诉评议结论的文书内容及格式;13.告知不服申诉评议可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和法院等。
  学校的申诉受理机构属于学校领导下的内部机构。由于一般涉及学生身份改变的处理或处分决定都是经校长办公会议并以学校的名义作出的,因此必须解决好学校行政机构与校内申诉受理机构之间的关系,使校内申诉受理机构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能够产生效力。目前?熏处理学生申诉的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学生处或教务处;二是党委、校长办公室;三是纪律检查委员会;四是学生申诉委员会。从公正性来讲,建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更为妥当。申诉委员会委员的产生、任期的规定,我们可以参照台湾地区的做法。《台北市国民中小学学生申诉处理要点》第三条对学生申诉评议委员会委员的组成作出了规定。申评委员会设委员五至十五人,任期一年,由校长就下列人员聘任之。1.学校行政人员代表一至三人;2.学校教师会代表或教师代表一至三人;3.家长会一至三人;4.校外之教育、心理、法律、政治等专家学者,或社会公正人士一至三人;5.学生代表一至三人;前三类委员人数应相等,后二类委员依申诉事项或再申诉之需要分别聘任,不受任期限制。委员因故出缺时,其继任委员任期至原任期届满日。申评会召集人由校长指定或由委员推选一人担任,负责召集与主持会议,并推选委员撰写评议书或再评议书。
  此外,为了便于开展日常工作,学校申诉委员会应下设办公室,负责接受申诉、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宣布申诉处理决定或将与原学校处分决定不一致的申诉处理决定报校长办公会议复议。
  
  二、学生校内申诉的运作
  
  学生申诉的一般过程为申诉的提起、受理、审议、决定。
  1.学生申诉的提起。学生申诉可以是书面或口头形式,但最好是以书面方式呈现。学生应该详细填写申诉书,并附有关文件及证据。提交的申诉书应写明申诉人姓名、年龄、性别、年级、学号、住所及联络电话,申诉事实及理由,提起申诉日期和证据。填好的申诉书应由申诉人签名。学生作为申诉主体,都具有权利能力。但是不满16周岁的学生,由于其智力发展水平限制,原则上要求其申诉以由其家长代理进行为宜。智力发展较好的学生,则可以自己独立行使申诉权。而16岁以上的学生,则可以自己独立行使申诉权,在自己行使申诉权的时候,也不排除由其家长代理行使。
  2.申诉受理。学校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材料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进行具体审议?熏否则不予审议,但要说明理由。对符合法律规定但申诉书不符合规定的,应通知申诉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如果材料不齐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补交书面材料。
  3.申诉审议。申诉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有效。如果申诉委员会委员是申诉人、关系人或直接参与申诉案件的厉害关系人,应予以回避。
  审议会议以公开方式为原则,应通知申诉人及原处分单位代表到会场说明,但若当事人要求不公开,应尊重当事人意见。在具体审议时,应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根据教育本质以及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育人目的与管理手段之间的适度比例,注重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因小过而重罚、罚过不相当和责过失衡。审议决定应有出席委员三分之二同意或者全体委员一半同意方能通过。
  4.申诉决定。申诉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后,应送交校长核定,并通知原处分单位,原处分单位如认为与法规抵触或事实上难以实行,应列举具体事实与理由呈报校长,并告知申诉委员会。校长如认为有理由,可以提请申诉委员会再议(以一次为限)。评议书完成行政程序后,学校应立即实行,并及时通知申诉人。如果未将处理决定及时告知申诉人,则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决定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三、学生校内申诉实施相关问题
  
  1.实施的方式。只有明文规定还不够,我们还必须通过各种方式,如座谈会、讲座、班会、家长会、校园网、宣传栏、宣传手册等让教师、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申诉制度的目的、意义、条文规定、工作流程等各项规定。只有对学生申诉制度有了正确的认识和理解,我们才能谈到去实施它,从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此外可以将近年来的典型条例汇编成册,结合剖析讲评,对广大学生开展深入的校纪校规学习教育活动。
  2.健全各项手续。如为了准确计算申诉时效,要求所有违纪处分和学籍处理的决定均通过书面形式送达,并由当事学生本人签章“送达回证”。如其本人拒签,则可由其所在单位签章“留置送达”;如收件单位与本人均拒签,应予以特别注明等。
  3.要遵循一定程序。有关退学或开除学籍申诉,学校于处理决定未作出之前,学生可以向学校提出继续在校学习的书面请求。学校接到上述请求后,应征询申诉委员会的意见,并考虑该生生活、学习状况于一周内书面答复,并注明学籍相关权利义务。
  退学申诉,经审议确定维持原处分的,其修业证明书所获修业证明时期以原处分日期为准。申诉期间所修读的科目学分,可以发学分证明书。
  4.要尊重学生权利。学生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学校再申请复议,复议结果除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外,均为终局性的决定。有关学生重大教育利益者,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学校应告知学生诉讼的法院及有效日期。
  学生校内申诉制度将学生视为与学校、教师平等的主体来对待,淡化了管理者与学生的上下级界限,确定了学生与学校、教师在权益上的平等关系,显示了学校对学生合法权益的尊重和对管理人员行使职权的监督。对学生而言,可以增强他们的法律观念和权利意识,学会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学校而言,学校每次对学生申诉进行讨论和形成处理意见的过程都是对现有管理制度的一次重新审视,通过这个过程,可以促使学校的管理进一步完善,促进教师更好地依法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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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付一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