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1期

教育工会在维护教师基本权利中的作用

作者:刘 明




  在现行教育体制下,处于上级部门的学校领导和上一级行政机构占据明显的优势地位,享有的权利比承担责任要多,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单靠个人行为是不行的,只有组成一定机构参与管理才能达到目的。现阶段,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只见之于公办学校,民办学校是否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们可从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中寻找到在民办学校建立工会组织的依据。建立强有力的监督机构,对维护教师合法权利大有裨益。


本文为全文原貌 请先安装PDF浏览器  原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