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2期

教育改革评价的现状与标准

作者:王生胜




  一、教育改革评价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目前教育改革评价还存在着这样一些问题。
  首先,教育改革的评价意识不定,存在评价需求与评价供给的脱节。一方面,教育改革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而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整体发展水平的提高,社会需要“理性”的而不是“感情冲动”的教育改革行为,教育改革的评价日益凸现出它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无论是改革者、改革评价者,还是评价听取者都没有加强对教育改革评价的足够意识,只重外表热闹,不重实际过程与结果,停留在任其发展的认识水平。
  其二,教育改革评价存在着理论与实践的脱节。我国教育研究的力量虽处在蓬勃兴起之中,但整体力量还不强,尤其是对改革评价的研究。这样,难免就会出现两方面有欠融通的问题。来自改革者的评价缺乏理论性与批判性,一些操作技术也掌握得不够准确;而来自理论研究人员的评价则往往缺乏应用性与建设性,结果是在期待或无奈中结束。
  其三,评价者在实际评价教育改革时带有片面化的倾向。一方面,混淆了教育改革的各个层面;另一方面,忽视教育改革整体各方面的把握。
  其四,评价教育改革价值尺度不一。关于教育改革的价值尺度,一般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称为“结果论”,即教育改革最好的法则就是谋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另一种是“正义论”,即教育改革要保障公民权利的完全平等、资源分配中的公平待遇。前者更注重改革后教育质量的提高,后者更注意改革后教育机会的平等。评价者在评价时采用不同的价值尺度,所得的结果也就不一。
  其五,评价教育改革模式单一。习惯于简单的甚至有些泛泛的评价,缺乏大型的、准确的、长期的、有影响力的评价报告与调查。可以将评价的类型或模式分为三类:假评价、准评价和真评价。假评价使外界产生错误的判断,往往是为营造某种导向而授意的评价,这种评价在教育改革评价中并不鲜见,所谓“招风造势”即为如此,对这类评价我们需要特别的警惕。
  其六,教育改革与政府的关系。教育改革最初是由政府发起,制定各种政策作为保障,通过舆论对之宣传,以确保教育改革按政府的想法顺利实施。为此,评价者报喜不报忧的情况时有出现,从而不是客观、公正地来评价改革。
  
  二、教育改革评价的标准
  
  为使教育改革规范、顺利地实施并得到客观的评价,需要逐步建立、完善教育改革评价的标准。教育改革的评价标准可分为改革结果的评价标准和改革方案的评价标准。从改革的结果来看,判断改革成功与否的标准主要是改革的目的与改革本身所达到的目标之间的一致性。为保证改革达到预期的目的,对于改革方案,必须有一套切实可行的评价标准。这套标准是价值层面上的标准,即正当性与效用性,操作层面上的标准,即精确性与可行性。
  1.正当性标准是要确立一项使改革合法地、合乎伦理地实施,使改革尊重受改革影响者的权利与福利的标准。正当性标准包括:
  (1)正式的义务。即与改革有关的人的义务(要做什么,如何做,由谁及何时而做)都有正式的协定;
  (2)利害的冲突。即公开而真诚地处理改革中不可避免的利害冲突,使各方利害的冲突不致影响改革的过程与结果;
  (3)坦城的揭露。即改革中的问题与发现应及时、公开、诚实地揭露,除了在相关原则、法则的限制外,应当尊重和确保公众知道实情的权利;
  (4)人际间互动。即改革中应尊重和保护与改革有关人员的尊严和价值。
  2.效用性标准是要确定一项改革真正有助于满足与改革有关人员的实际需要。这些标准包括:
  (1)与改革有关人员的确认。即与改革有关并受改革影响的对象应被确认,使其需要能受到足够的注意,使改革能反映特定对象关切的事项;
  (2)改革人员的可信性。即改革人员应当值得信赖,并且有能力完成改革,使改革结果为人们所接受;
  (3)关于改革的解释。即用来解释改革的观点、程序理论依据应仔细叙述,使改革的基础清楚明了。
  3.可行性标准是要确定一项改革实事求是、现实而慎重、节俭而富有策略地实施。这些标准包括:
  (1)落实可行性。即改革程序应是实际的,使中断改革的可能降低到最小限度;
  (2)政治可行性。即改革应以各种利益团体不同立场的预想加以规划和实施,并使其能沟通合作;
  (3)技术可行性。即改革应充分考虑到可能的改革方式,及人力、物力、财力、信息资源等方面的限制;
  (4)教育理论可行性。即改革要有充分的教育理论来支撑;
  (5)成本的效益。即改革应能产生具有充分价值的明显效果,以证明其所消费资源是正常的。
  4.准确性标准是要确定一项改革准备充分、实施有序。这些标准包括:
  (1)改革对象的确认。即改革的对象(方案、计划等)应加以充分的探讨;
  (2)改革内涵的分析。即方案、计划等所包含的内涵应明确界定,能确认其对有关人人员的可能影响;
  (3)改革目的与程序的描述。即改革的目的和程序应加以仔细的监视和描述,改革程序应当提供预防措施,以保护改革的发现;
  (4)改革中某些因素的控制。即对改革过程中,可能影响改革进程的各种因素应加以注意并得到控制;
  (5)正当的结论。即改革所达到的结果应加以清晰地辨明,使受改革影响者能够评价该结论。
  (6)改革效果的报告。即改革的效果应当实事求是地传播、公布给受改革影响及其他有权知道的对象,使他们能够评价及使用改革的效果。
  (责任编辑 关燕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