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9期

老师擅自给学生改名是违法的

作者:李文成




  姓名是一个人的符号和标志,每个人出生以后就有了姓名权,这意味着每个公民按照法律,有权决定使用或者改变自己的姓名。姓名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如果有人盗用或者假冒别人的姓名,或者干涉别人的姓名权,都是违法行为。
  例如,小学生赵丽美所在的班级换了一名新老师,恰巧她的名字也叫赵丽美。有一天,赵老师对全班同学说:“同学们,我给赵丽美起了一个新名字,今后大家就叫她赵丽娜。”小丽美感到很突然,回家对父母说了这件事,她的父母认为赵老师这样做不妥当,就向学校领导反映。校长得知情况后,找来赵老师说,现在正在普及法律常识,作为人民教师,更应依法办事,改名字看来是小事,但也与法律有关。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姓名是一个公民的名称,是他区别于其他人的一个标志。比如赵丽美的名字,它不是一个简单的名词,它和这个学生的音容笑貌、人格尊严、学习生活等方面都联系在一起,我们必须尊重她的姓名权。
  赵老师明白了这些法律规定以后,第二天就向小丽美道歉,并得到了小丽美和家长的谅解。这件事告诉我们,公民的姓名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不能随意侵犯。当然,盗用或者假冒别人的姓名更是不允许的。不论男女老少,一旦姓名权受到侵害就要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加以维护,必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