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4期

构建和谐班级制度的理性要求

作者:王顺双




  “绳以规矩,始成方圆”,要创建和谐的班级,没有一个和谐的班级制度是很难想像的。只有和谐的班级制度才能使班级管理真正规范化,使学生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和行为;才能使班级管理经常化,防止“抓则紧,放则松”的冷热病;才能使班级管理精确化、科学化,有效克服教师在操行评定中凭印象和感觉的模糊化管理现象。班主任不可能制定出放之四海皆准的班级制度,但班级制度的和谐性应当是一致的。那么,和谐的班级制度应当具备哪些要素呢?
  
  一、民主参与,确保班级制度创制的程序和谐
  
  任何制度都是一定范围内的群众利益与意志的集合,在班级生活中,学生是主人,是主体,因此班级制度应充分体现全班学生的共同利益和意志,必须坚持民主原则。在创建班级制度时,应走群众路线,从学生中来到学生中去,充分发挥学生的智慧与积极性。唯有如此,才能集思广益,使班级制度真正实现为全班学生的利益服务。
  当然,正如立法一样,和谐制度的创制是一项技术性、程序性较强的工作,仅依靠群众路线是无法完成的,还应将群众路线与集中领导结合起来。
  在制定班级制度时,班主任应组织学生积极参与,让他们分组讨论起草。然后,班长收集各组记录,整理后交给班主任审阅。班主任在整体把握后,指出不足,提出修改建议,由学生针对建议进行民主讨论修改,再提交班主任过目。班主任最终审查后,将草案交由全班学生投票表决。表决通过后生效。
  学生的参与并不意味着班主任可以袖手旁观,在班级制度的创制中,班主任必须保持持续性的集中领导,发挥好导向作用。在组织学生制定班级制度的过程中,班主任应多了解学生的需求,将学校和社会对学生的要求内化成学生的需要,吸收到班级制度中。
  
  二、依法创制,使班级制度与教育政策法规相和谐
  
  创制班级制度所依据的法,应是广义上的法,特别是那些与班级管理相关的法,班主任应重点关注。从1978年教育工作全面恢复和重建之后,我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学生工作的法规。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涉及到学生管理的,在制定班级制度时必须依照,如《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国务院制定的某些行政法规,如《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也是创建班级制度的重要依据。教育部(原国家教委)还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教育行政规章,涉及到学生管理的较多,如《中、小学德育纲要》、《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小学管理规程》、《关于高中建立学生档案的暂行规定》、《关于中学共青团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关于小学少先队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等,这些规章是创建班级制度时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另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市、国务院授权较大市的人大和政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还制定了大量的地方教育法规和规章,这些教育法规和规章在各地范围内生效,也是各地班主任组织制定班级制度的重要依据。
  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而教育则是与时俱进的,班级制度不仅要依照教育法规,还必须依照灵活性较强的教育政策来制定。在我国,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党的教育政策、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还包括人民团体制定的教育政策等。
  
  三、权义配合,确保双向利导机制的和谐
  
  班级制度从形式上看是一种行为规范,但从本质上看它是班级各主体利益的均衡器和导向器,它承担着分配和协调班级学生之间、班级学生与班集体之间、班集体与学校乃至社会之间的利益的重任。从利益调整机制原理来看,权利和义务都是最有效的手段。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义务则以其特有的利益约束和强制功能作用于人的行为,只有将二者有效地结合才能影响人们的动机,引导人们的行为。对于班级制度而言,无论是权利还是义务,哪一方面被偏废,都难以有效发挥其协调和均衡利益的功能。
  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结合,并不意味着要将义务摆在与权利同等的位置,在制定班级制度时,应当坚持权利本位的原则。权利与义务相比较,权利具有能动性,它体现的是班级主体在一定范围内为实现利益要求而表现意志、作出选择、从事一定活动的自由。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它们不是半斤八两的关系,权利在班级制度中应是重心,占据主导地位。坚持“权利本位”原则,并不是“唯权利论”,因为权利的主导地位存在于权利和义务关系之中,离开了义务,权利就变成了一个绝对的、单纯的“异己”。权利失去了必要的参照系,其内容和界限的确定也就变得十分困难。因此,在制定班级制度时,应以体现权利为主,辅之以必要的义务,充分发挥权利和义务的双向协调功能。
  
  四、重奖慎罚,促进学生心理品质和谐发展
  
  班级制度是一种具有一定规范性和强制性的行为规则,从结构上看应具有同法律相类似的逻辑成分,应当包含“假定”、“处理”和“责任后果”三要素。“责任后果”是制度中关于对学生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肯定性后果是对学生行为合规性或有效性的评价,通常表现为表扬或奖励;否定性后果是对学生行为违规性和无效性的评价,通常表现为批评和惩罚。任何行为规范,仅有肯定性后果或仅有否定性后果都是不完整的,无论缺少哪一方面的评价,制度的强制功能和规范作用都难以正常发挥。
  在我国教育领域,奖和罚的运用曾出现两个极端:一个极端是传统的体罚式教育,班主任对犯错误的学生动辄罚站、罚款,甚至责骂或施以拳棒,将他们逐出校门。这种简单粗暴的“高压政策”和强制手段,扭曲了学生的心灵,使学生的心理品质得不到和谐的发展。另一个极端则是过分强调对学生的尊重和关爱,为了突出人文关怀而杜绝惩罚学生,即便是批评也要“和风细雨”,“像春天般的温暖”,给学生越来越宽容的空间而给教师越来越多的限制。一味地表扬和宽容虽然张扬了学生的个性,但如果经受不住任何挫折和风险,其品质仍然不健全,甚至出现鄙视和敌视老师、自杀等极端行径。
  在班级制度制定过程中,要防止上述两个极端,既要重视奖励性的激励方式,也要善于利用惩罚方式,贯彻重奖慎罚的精神。为了张扬学生的个性,应把奖励作为主要的激励机制,在班级制度中应大幅度缩减诸如“违者罚”此类的条款,但对危及班级根本利益的行为,应保留必要的惩罚措施,对于普通的违纪行为则可给予温和的处理。要特别重视学生自我内化的过程,当学生犯错误时,不是马上惩罚,而是先提醒、警告,给予自我矫正的机会,惩罚只是最后的选项。
  
  五、体现公正,维护和谐稳定的班级秩序
  
  在现代社会,公正和秩序是任何制度都应追求的基本价值,稳定的秩序是人类理想社会的要素,是人类活动的基本目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当前,我国将“公平正义”、“安定秩序”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班级和谐离不开公平正义和安定的秩序,只有切实维护班级公平正义,学生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关系才能协调,学生的积极性、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
  在中外著述中,有时正义是一种德行,有时是指一种对等的回报,有时是指一种形式上的平等,有时是指某种“自然的”理想的关系。班级制度所追求的正义应当是一种体现公平、维护诚信友爱秩序的正义。班主任应当从制度上承认每个学生都有发展的潜力,平等地对待班内每一个学生,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为所有的学生提供公平竞争机会。班级制度不要戴上有色眼镜,歧视后进生。不应把奖励集中到少数人,而应分门别类地多层设置奖励,因为过多地赞美“雄鹰”,会伤害更多的“小鸟”。班级制度还应保障诚信友爱的师生关系,使老师和学生处于平等的地位,鼓励教师蹲下来看孩子,让学生在轻松的环境里率真地坦露他们的一切,建造师生相互合作、彼此尊重的和谐关系。
  
  六、激励创新,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和谐地发展
  
  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就是要建立一个全面发展的和谐社会,人是社会的基本粒子,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和谐的基本要求。因此,和谐的班级制度,在内容上应当对学生的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素质的提高进行全面的规范。班级制度的视角应是多方位的,班主任对班级制度应全面规划,以促使学生素质全面发展。
  班级制度不仅仅是学生学习知识的激励器,更应是学生创新能力的激发器。对班级制度而言,要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是确认和保障学生的主体地位,班级制度应以充分体现学生的存在为前提,所有的规则都必须是为了学生的全面发展和个性张扬而设置。二是要促进和保障创新氛围,班级制度应鼓励学生产生对自己创新能力的自信心和获得创新成就的勇气,积极鼓励学生去探索、选择新途径新方法处理问题,激发学生不断创新的欲望和需要,促使学生的心理处于追求不断创新的“临界”状态。三是倡导学生敢于质疑,提出一个疑问就是创新的开始,班级制度应保障学生具有既尊重教师又不迷信教师的敢想敢说的批判精神,为学生成长为开拓型人才铺展道路。
  


  • 整理者:绝情谷  2009年3月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