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12期

“早恋”概念的科学性辨析

作者:李 阳 谷传华 胡靖宜




  提起“早恋”这个词,广大的中学教师和学生家长无不是谈虎色变,唯恐避之不及。有人甚至认为,小学高年级学生中都存在“早恋”现象。可是对于什么是“早恋”这个根本性问题,绝大多数人似乎觉得它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问题,在大部分关于“早恋”的文章中,根本就不提什么是“早恋”,就算有极少数对“早恋”进行界定的,也各说各话,互相矛盾,让人莫衷一是。因此,对“早恋”这一熟悉却又很陌生的概念做一番详细的分析,有助于我们澄清各种有关早恋的观点,正确地理解和对待早恋。
  
  一、“早恋”是一个本土概念
  
  在欧美国家,强调个性和尊重个人权力,社会尊重青少年谈恋爱的权力,甚至包括性权力,中学里普遍进行避孕知识教育,不回避恋爱和性的问题。有的西方学者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个体性生理成熟大大提前,而另一方而,社会的发展要求我们学习的东西却越来越多,社会化的过程越来越长,社会性的成熟越来越晚,这两个方面形成的强烈反差使个体有一个漫长的充满激情活力但又潜藏着相当多的危险的时期,少男少女之间产生爱情是可以预想的事情,不存在早与不早的问题。因此,在西方国家没有“早恋”这个概念,家长们关心的不是青少年恋爱不恋爱的问题,而是如何防止他们在谈恋爱的过程中发生性关系和万一发生了性关系时如何避免怀孕的问题,而这两个问题是我们成人在谈恋爱的过程中同样要注意的,而不是中学生恋爱所特有的。
  在中国,在生产力落后的奴隶社会,人们的性行为是为繁衍后代服务的,加上人们的寿命很短,所以只要生理上一成熟,人们出于本能的驱使便产生异性交往以及性行为,当时不存在“早恋”的问题;到了封建社会,实行父母包办婚姻,男女婚姻大多不是植根于爱情的,而是基于父母之命,缺乏恋爱的条件,也就不存在“早恋”的问题。在清末到20世纪60年代以前,提倡“早得儿子早得富”,《柳堡的故事》中就讲述了18岁的哥哥和16岁的英莲坐在小河边恋爱的浪漫故事,在一些贫困地区甚至还有养童养媳的习俗,同样没有“早恋”的问题。到了60~80年代,随着教育的普及和教育年限的延长,大学生谈恋爱被大多数人认为是不珍惜教育机会、没有理想的表现;中学生谈恋爱更是超前行为,同学侧目,老师干预,家长焦急,学生一旦发现自己陷入情网,也如临大敌。“早恋”这个概念就这样在当时的中国诞生了,它几乎成了评价不良学生的标准。因为害怕学生出现“早恋”,家长和老师往往把男女学生之间的任何亲密关系和行为当成“早恋”加以干预,这就扩大了“早恋”的外延。90年代以后,大学生恋爱已经被人们认可,中学生的异性交往被普遍接受,但社会还是把中学生“早恋”当成一个需要阻止和预防的问题。
  可见,“早恋”是一个20世纪60年代产生并一直使用到现在的本土概念。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早恋”这个概念的负面影响日益暴露出来,因为它被认同为不务正业或发展不良,一旦某个学生被贴上“早恋”的标签,就要承受沉重的压力,于是有人呼吁慎提“早恋”,主张用“来往过密”来代替“早恋”这一概念。
  
  二、“早恋”之“早”的科学性辨析
  
  从语法上来说,“早恋”一词是一个偏正词,由“早”字来修饰“恋”字,顾名思义就是与某一个确定标准相比,过早地开始了恋爱。这里的“爱”解释为恋爱是没有什么分歧的,有分歧的是:早恋的“早”这个标准是什么?不同的人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林文在其文中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准许其履行结婚手续。但是,现实中,‘哪个少年不钟情,哪个少女不怀春’,青少年的‘早恋’问题,已呈多样性和复杂化发展,令许多家长焦头烂额,老师谈‘情’色变。”[林文.对青少年“早恋”问题的理性思考.康定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这里,作者显然把法律规定的“刚性”结婚年龄当成了判断“早恋”的标准。如果这样做,那就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方面恋爱肯定在结婚之前,既然在法定年龄可以结婚,那么就必须允许在法定结婚年龄之前可以恋爱,不然人们就又要经历“不恋而婚”的痛苦。另一方面,世界各国、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结婚的法定年龄是不同的,按作者的说法,同一个事件在一地是“早恋”,在另一地则不是“早恋”;或者在一时是“早恋”,而另一时又不是“早恋”,如此说来,这个看似合理的定义其实是存在根本缺陷的。
  也有人认为,“青少年到了18岁性发育开始成熟,因而18岁以后的恋爱也不能算是‘早恋’,‘早恋’应该指十二三岁到十八岁之间,即中学这个年龄段的青少年,性未发育成熟而过早地恋爱”,[梁卓欣.青少年的“早恋”问题与教育浅议.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05(3)]或者认为,“早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主要发生在18周岁以前。现代男女均在16~17岁达到性成熟高峰”,[田恒平.如何对待和处理中学生恋爱.青年教师,2005(12)]这些提法看似合理,而且很可能是大家无意中都已接纳的观点,但是如果我们仔细揣摩,就会发现其中的问题。首先“青少年到了18岁性发育开始成熟”这样一个命题是值得商榷的。熟悉生理学的人都知道,个体之间在发展上是存在很大的差异的,有的在18岁以前早就成熟了,而有的18岁还没完全成熟。其次,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年代,性成熟的时间也是不同的。在这里,作者简单地把18岁这样一个法定的成人年龄当成性成熟的年龄,进而作为判断是否“早恋”的标准,显然是有失偏颇的。
  李学铭在《青少年心理学》一书中把“早恋”看作是14岁以前的青少年在心理和行动上表现单恋、自恋、两性问相互恋、相互爱等现象。[李学铭等.青少年心理学.北京:北京语言学院出版社,1992]这里作者更是把性生理和心理开始发育以前的两性嬉戏爱慕现象当成了“早恋”,按这个标准,“青梅竹马,两小无猜”的美好记忆难道都变成“早恋”了吗?
  更多的人认为中学阶段的恋爱是“早恋”。理由很简单:因为中学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为将来的人生打下坚实基础,不应该在这个时候去谈恋爱,此时的谈恋爱是早了的,是不适宜的。这可以说是现实中很多家长对“早恋”的基本认识,同时也是大家反对早恋的根本原因之所在。这种说法其实也是站不住脚的。如果我们说中学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学习的话,那大学阶段的任务难道就不是学习,毕业之后,更重要的工作、创业任务同样在等着他们,难道要等他们把这些主要的任务都完成了再去恋爱吗?其实,在我们人生的各个发展阶段中没有划定一个阶段是专门用来谈恋爱的,如按这一说法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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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整理者:绝情谷  2009年3月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