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4年第11期

刍议法外育德当止

作者:华新福




  
  一、法外育德的界定及表现
  
  为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法律赋予学生受教育权、平等权、人格尊严权、生命健康权、隐私权、公正评价权、申诉权等,这是国家赋予学生的最基本的权利。教师要用正确的教育行为保证这些权利的实现。国家法律规定教师要为人师表、爱护关心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它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为全体教师规定了对学生的行为模式、标准和方向。教师在国家法律范围内进行道德教育的行为,我们称之为法内育德。反之,不管理由多么冠冕堂皇,任何侵犯学生以上权利的道德教育行为,我们都称之为法外育德。这种法外育德的主要表现如下:
  1.因迟到、未按时完成作业、违反课堂纪律等原因,将学生赶出教室甚至赶出学校;
  2.教师打学生耳光、往学生脸上刺字,让学生站着听课,罚学生劳动、做超量体育活动、做超量作业,甚至吃苍蝇、让学生相互抽教鞭;
  3.学校保卫干部擅自关押学生、非法搜身、用手铐铐学生;
  4.辱骂学生,对学生说你长得像肥猪、像孕妇,让学生当众脱裤子;
  5.隐匿、毁弃、私拆学生信件,甚至当众宣读;
  6.将学生不文明行为公开曝光;
  7.对不听话、不顺眼、不送礼的学生轻蔑、排挤、放弃,甚至进行不同程度的打击;
  8.举办“民选小偷”学生活动;
  9.为了使家长行贿的学生能上重点学校而涂改他们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评语等。
  以上教育行为依次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通信自由权、隐私权、平等权、名誉权、公正评价权。
  
  二、法外育德的主要危害性
  
  1.损害学校德育具有的促进个体道德意识发展的功能
  法外育德的外在特征是以其强制性要求学生遵守教师所谓的“道德规范和原则”,其中不乏违反国家规定的道德规范和原则的非道德内容。这种从外部进行的道德约束、道德强制不能有效地起到教育引导作用,也不能从个体的内心深处唤起对道德的追求。相反,往往给学生的心灵留下永远抹不去的阴影。一个被罚站两节课的小学女生几年后说:“这是我人生最大的耻辱”,“我对老师产生了憎恶!” 法外育德的危害性,由此可见一斑!
  2.损害学校德育具有的教育发展学生道德自主性的功能
  法外育德的核心是对学生自主选择和决定道德行动、追求内在道德品质的完全否定。可是,任何人和任何育德形式都不能以道德的名义干扰或限制学生个人的道德选择的自由。尽管处在发展时期的中小学生尚缺乏深思熟虑的道德选择能力,但他们同样具有选择和决定自己的道德行动的自主性心理需求,教师的育德行为只有在满足学生自主的道德行为选择中,才能使其道德自主性得到进一步发展。如果学生的道德行为在法外育德的干扰下总是不能自主,那么,他们便无法对自己的行动负责,因而也就不能积极地追求自我道德的发展。
  3.损害学校德育具有的教育发展学生的道德品质的功能
  法外育德的实质具有反道德性。如果用道德规范来衡量法外育德者的育德行为,我们会发现,无不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正义、节制、仁慈、宽容、友谊、诚实、守信等。可以说,法外育德使学生失去了接受美德教育的可能,而没有接受美德教育的学生是不可能对自己的生活世界做出正确判断的。
  4.损害学校德育具有的教育发展学生道德情感与意志的功能
  法外育德的内在特征是对学生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的否定。道德情感表现为关心、感恩、尊重、珍视、友爱、正义感、自豪、悔恨、羞愧等;道德意志表现为道德行为的自我控制,也就是个人根据自己的生活目的和理想来调节自己的道德行动,根据自己的道德价值观来选择自己的行为,抵制那些与自己的道德观不相符的有诱惑力的因素。法外育德者完全忽视甚至放弃了对学生的积极道德情感的培养,并且以个人的要求为奖惩标准来规训学生的道德意志,把学生的道德意志仅仅看作是对既定规范或个人要求的无条件的遵守。显然,这种遵守必然压抑学生的情感,造成对道德的消极情感的体验。妨碍学生的人格发展。把道德学习建立在个体的痛苦或恐惧之上的法外育德是难以实现人的精神的健康发展的。
  5.损害学校德育具有的教育发展学生道德实践能力的功能
  法外育德的目的不在于育德,而在于教师个人尊严的满足。这种育德行为根本不能教育发展学生的道德判断能力、道德选择能力和道德行为能力,根本不是受教育者个人自主的道德追求。由于法外育德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育德行为与实践,因而只会造成学生道德实践能力与道德追求的丧失与扭曲。
  
  三、法外育德的主要成因
  
  1.道德权威论的影响
  道德权威论认为教育者对受教育者品德形成的过程、内容和倾向起绝对的支配作用,学生没有主体能动性。教育者就是社会权威的集中代表,学生要绝对服从教师。今天,道德权威论的公开拥护者虽然不多,但其隐性影响却依然可见。法外育德就是其典型的表现。
  2.教育单向主体论的影响
  长期以来,许多人不承认教育关系中教育权与受教育权同时并存,只承认教育者的教育权,不承认学生的受教育权,由此产生无视受教育者主体的单边育德活动。虽然教育过程中的教育对象大多数情况下是未成年的个体,但他们也具有一切自然人的特性。一切教育影响只有通过受教育者个人的实践,才能真正达到教育者的预期目的。所以,长期忽视甚至抹煞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与作用的育德活动,必然导致法外育德屡禁不绝。
  3.权利与义务分离论的影响
  由于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教师行使管理学生权这一占主导地位的教师基本权利,所以,在管理学生实际活动中,部分教师往往重权利、轻义务,甚至无法律义务观念。教师必须履行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与自由。由于教师滥用权利与自由,才使法外育德行为越来越令人震惊和不能容忍!
  
  四、摆脱法外育德阴影的思考
  
  1.在学校的德育工作中要严格执法
  教育者要严格履行教育法律规范中有关教育工作者的义务,应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任何条件下都能自觉地维护法律赋予学生的权利,自始至终地做到育德行为与尊重、维护学生权利保持协调一致。不搞突击式纠正法外育德的违法或错误行为,那样只能起到一时的作用,不能发挥法律的长久效能,并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义务性教育法律规范的严肃性和学校执行法律的权威性。只有将纠正法外育德行为与教育者自觉选择的教育行为保持高度一致,我们的努力才能达到目的!
  2.教育者要把权威者角色转为对话者角色
  在传统社会中教育者具有绝对权威,教师是社会道德权威的代表。现代社会使师生关系发生了质的变化,教育者的角色地位也已发生了转变。因而要求教育者抛弃绝对权威的角色形象,以协调者形象出现在学生面前。要努力提高学生在德育过程中的参与程度,把学生当作完整的人看待,使师生的教育关系成为平等对话关系,而非单向灌输、我说你做关系。使教育者良好的自我形象具有以下特点:态度友善、尊重课堂内每个人、有耐性、兴趣广泛、有良好的仪表、公正、宽容、幽默、有良好的品性、能关注每个学生、有方法等。
  3.德育方式要从过去的训导为主转为关怀为主
  教师要关注学生的生命、关注他们的情感世界,德育要浸透情感关怀和情感体谅。关怀和体谅不是虚伪的,而是发自内心的、主动的和愉快的。教师可以公开地与学生讨论信仰、希望甚至爱情等问题,要努力给学生创造从事道德实践的机会。
  法外育德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共同探讨。
  参考资料:
  1.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年版
  2.司法部法制宣传司等组编《法律基础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2年版
  3.教育部人事司编《中小学德育专题》南京师大出版社 2002年版
  4.鲁洁、王逢贤主编《德育新论》江苏教育出版社 1994年版
  5.教育部人事司编《教育法制基础》北京师大出版社 2002年版
  6.劳凯声、郑新蓉著《规矩方圆》中国铁道出版社 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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