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9期

愿闻教

作者:陈四益




  先是所谓“稷山诽谤案”,后是洪洞县的“黑砖窑”案,加上先前的“三盲院长”,接二连三的事件,让人愕然、茫然。
  “黑砖窑”事件惊动了中南海,省长做了检讨,现在还在彻查,这样的事件发生于光天化日之下,当地那些“父母官”竟然“毫不知情”就已令人生疑。这样无法无天的事件,如果没有某些势力或明或暗的保护,恐怕很难存在。究竟如何?且听下回分解。
  “稷山诽谤案”据当事的县委书记说:这一页已经翻过去了。是否真的“翻过去了”,又是如何“翻过去”?还想听听下文。
  在“稷山诽谤案”之前,重庆已有所谓“彭水诗案”,情节几乎与稷山相同:先是一位干部填了一阕词,含有批评县领导的内容,于是彭水的主要领导下令侦查,并以“诽谤罪”逮捕关押了写诗的干部集中飞。但重庆市有关部门及时介入了案件的调查,结果确认,政法部门不依法办案,党政领导非法干预,秦中飞无罪开释、获得赔偿,县委书记免职。稷山的案子没有“词”,只有顺口溜和分寄的材料,其余情节几乎只是“描红”。但刚刚到写顺口溜寄材料的三位干部被判刑,县委书记就宣布这一页已经翻过去了,岂不有点操之过急?山西省有关部门是否会像重庆一样及时介入调查,我不知道,但按常理推论,似乎也不该不闻不问。
  还在那位县委书记宣称这一页已经翻过去了之前,我接到了著名画家黄永厚先生的一幅画。画面很简单,一只握笔的手,写下了“责问”二字。“责问”什么,“责问”谁,画家没说,我也不想猜,但画上的题跋,道出了画家忧心如焚。他写道:“宪法管不管用?山西有三位老乡,不,是三位干部,动用了其中据说是还未经过司法解释的第四十一条,结果吃了官司,两位丢了党籍,一位被判取保候审,看来是要作贡献了。谁作贡献?是三位干部、宪法,还是两者都要作贡献?我猜不出来了。”
  宪法第四十一条说的什么?说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有趣的是,无论在彭水还是在稷山,当有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时,被批评的官员无例外地都抓住批评中一些未必属实的内容,以“诽谤罪”把公民投人牢狱,而对于其中属实或基本属实的内容则不置一词。这就难怪永厚先生要忧心如焚了。老实说,在官员大权在握的条件下,要公民事事弄得一清二楚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官员为了处置无权无柄的公民却可以动用全部侦查手段和国家机器。如果允许官员这样做,公民谁还敢吭声,更别说批评、检举、控告了。那么,宪法还有什么用?公民权利何存?“作贡献”当是通过这类案件,最终可以使人民的基本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使宪法的原则得到更明确的解释,如“彭水诗案”。如果不能做到,那就不是“作贡献”而是“作牺牲”了。 在“彭水诗案”发生时,政法大学一位专家曾说:“即使法院认定秦中飞所发短信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也未必就可以裁决其构成了诽谤罪。因为此案中被指诽谤的对象是特殊人物,即政府官员。即使是公民对政府的批评不符合事实,也不构成诽谤罪,公民对政府官员的批评并不以‘真实性’作为衡量其是否构成诽谤罪之准则。一个有效的、有作为的政府,如果认为公民批评得恰当,那么就应该及时纠正自己的不当行为;如果认为公民批评得不当,那么就应该及时出来释疑,而不是通过暴力手段将公民拘捕。”“对于秦中飞的指控必须严格遵守诽谤罪的边界,否则便构成对其宪法上的言论自由的侵犯。”彭水诗案的最后裁决,证明这位法律专家所论有据。虽然我国的判例并不具有法律的效力,但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上的同类案件,应当不会有两样的法律准绳。如此说来,稷山县委书记踌躇满志地宣称这一页已经翻过去了,未免太早,倒是权威部门对于宪法第四十一条应该及早作出司法解释,以免类似的案件一再发生,也避免同样的案件判得五花八门,使宪法失去尊严。
  在讨论彭水诗案时,有人在报上著文,援引过1923年美国的一个判例。那年美国《芝加哥论坛报》曾因发表一篇关于芝加哥政府破产的失实新闻被当地政府告上法庭。若按内容失实、影响深广、破坏稳定等“罪名”,彭水、稷山那点事无法望其项背。但法庭却判决《芝加哥论坛报》无罪。判决书中说:“宁可让一个人或报纸在报道偶尔失实时不受惩罚,也不得使全体公民因担心受惩罚而不敢批评一个无能和腐败的政府。”或许有人会说,这是资产阶级的假民主、假法治。那么,我们无产阶级的真民主、真法治。应当如何保护批评、检举、控告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民权利呢?难道真像稷山县委书记说的,“这一页”就这么轻轻地翻过去了?愿闻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