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4年第10期

何不追究提拔腐败分子的人

作者:张雨生




  提拔重用腐败分子,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如果说,过去仅是说说而已,并没有真正实行,或者说无依据实行,那么,到了中共中央颁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之后,追究提拔腐败分子的人的责任,已于法有据,就不宜再不实行了。有法规可依而不依,法规的权威性就值得怀疑。
  腐败分子揭露了许多,从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到追究刑事责任的都有。可是,提拔重用他们的领导干部,有没有受到追究?受到了什么样的追究?却一直没有听说,在媒体上也没看到公布这类消息。不知是实际上没有追究过,还是追究了,媒体未曾公布,或者公布了,而我孤陋寡闻,没有见到?!
  决不会没有应该追究的对象。比如说,从《人民日报》上看到,湖南省临武县一名副县长刚刚上任,就东窗事发,被抓进了班房。此人1999年担任该县建设局局长,2001年担任城关镇党委书记,利用职务之便,多次索贿受贿,并有群众不断举报。正当县检察院准备对其调查时,他却突然间坐上了副县长的交椅。查实后又被拉下来,影响极坏。
  腐败分子得以提拔,会有不同的情况。如果提拔在前,腐败在后,尽管提拔时思想基础不好,但那时毕竟没有犯事,追究提拔之责,也只能说是预见性不强,至多说是失察。人是会变的,当初提拔他,其实也没有什么不对,追究起来,责任也不是那么大。
  另一种情况是,腐败在前,提拔在后,乃至边腐败边提拔,性质就不一样。对于有案在身的人,而且群众有反映,有举报,考察时却没有考察出来,这至少是一种失职。要是视而不见,明知其有,不以为意,那就有包庇之过。如此提拔重用,造成恶劣影响,当然负有重要责任。追究有关人员,全在情理之中。腐败分子还善于跑官买官,若是推荐者、考察者受其贿赂,那性质就变了。与腐败分子同伍,追究更应该严厉。
  还有一种情况,是坏人重用坏人,网罗亲信,结党营私。因抓出腐败分子,暴露出了更严重的问题,这就是我们经常说的串案、窝案,对此,就需要整顿,乃至改组,而不仅仅是追究提拔腐败分子的责任了。
  临武县的那个副县长,属于作案在前,提拔在后,也可以说是边作案边提拔。工作条例明确规定,考察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要征求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的意见。提拔这个副县长之前的考察,至少没征求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的意见。否则,不会检察院这边正在查案,党委和组织部门却将此人提拔了上去。不按规定办事,就是违规运作。提拔领导干部违规运作,让腐败分子得以高升,影响极坏。如果这种情,况还不追究责任,将何以严肃贯彻工作条例?、
  在我的印象中,腐败分子一旦被处理了,也就算是完事了。其实,事情并没有完。群众迷惑不解的,也是议论最多的,是腐败分子怎样上台的,是谁把他推荐上去的,其中有没有违背组织原则的猫儿腻?在这个重要问题上,应该向群众做出必要的交待。一个单位,一个地区,出了腐败分子,受害最大的是那里的群众。对于受害的缘由,受害人当然有知情权。
  说实在的,腐败分子被揭露之后,怎么“两规”,怎么判刑,如今见得多了,再不觉得新鲜。普通人从媒体上得知了消息,只会淡淡地说:“又抓出了一个。”若是提拔重用腐败分子的人,受到严肃的追究,那反响则大不一样,那会成为更受人关注的新闻。由此,可以让人们感受到,反腐败的力度加大了,工作上了一个台阶。因为这标志着,反腐败将要震动更深层,即那些胡乱掌权用权的人。
  权力与责任是对等的,权力大,责任也大。用人的权力是很大的权力,用人的责任也就是很大的责任。如果没有必要的追究,权力与责任就会分离。任何权力都要接受监督,都要受到制约。权力得不到监督和制约,必然会导致腐败。用人出了问题,对用人的人实行追究,就是对用人的权力实施一种监督和制约。迫使有这种权力的人,更慎重地对待手中权力,不敢乱用。用人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为害最烈的腐败。这方面出了问题,对其责任者的追究也就应该更严肃,决不能马虎了事。
  临武县那个例子,算不上典型,那个腐败分子也不是一个巨贪。尽管如此,我还是很想看到,怎样追究提拔这个腐败分子的人的责任。如果说,腐败分子边犯案边被提拔,而没有责任人可以被迫究的话,那么,还有什么样的乱用人情况才可以实施责任追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