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4年第3期

新媳妇过河

作者:袁成兰




  最近听老干部钟景峻同志讲了一个非常有趣而又值得深思的故事。
  1941年夏,一天清晨,睢宁县古邳东边故黄河堰上,有位结婚不久的新媳妇,身穿红绫布裤子,从黄河南的婆家去黄河北的娘家。由于雨后水涨,故黄河的中心处水深过腰,上衣可以用手撩起,但裤子超过大腿就不能再卷了,如果蹚过河,肯定裤子要湿透的。无奈,她向周围张望一下,见四处无人,便脱了裤子,搭在肩上,又因家贫没内裤,浅水处只有屈身半蹲着前行,下身随水位高低而伸屈。
  不料刚到河中心,突然刮起一阵大风,吹走了肩上的裤子,新媳妇又不会游泳,只有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红裤子顺流而下。
  怎么办?她到了岸边,只得蹲在水里,等无人时,一阵小跑,躲到高梁地里,想等天黑再回娘家。
  可巧,高梁地头有条黑裤子。细看,有人在打秫叶子,心想只有偷他的裤子。她见那人向深处打去,便悄悄穿上,拔腿就跑。由于声响惊动了男青年,他一看自己的裤子被这个女的穿跑了,于是拔腿就追,追到大路时被放哨的民兵截住了。民兵见这位男青年赤条条地追一个女青年,就认定他是强奸未遂,当成流氓带走了。男青年光着身子大声申辩:“她穿的是我的裤子!”一路上不停地重复着这一句话。
  到了古邳派出所,公安员不容分说,厉声喝斥:“她不可能穿你的裤子!肯定是你强奸未遂,继续耍流氓。”于是向时任三地委(邳、睢、铜、灵、宿)公安分局局长钟景峻汇报:“我们抓到一个全裸的流氓,追赶一个年轻女子。”27岁的钟局长脱口而出:“游乡!”于是这位男青年便光着身子被当作流氓游乡示众。
  这一指示,在战争年代是不需讨论的,如遇特别情况杀头也不需报批。
  男青年游乡后,又羞又冤,不吃不喝,一心想死。其姑母闻讯前来探望,且责怪侄子:“你娶不上媳妇,也不能干那事呀。”侄儿说:“脱裤子打秫叶子是常事,哪知来个女人把我的裤子穿走了。”姑母回家后,将此事告诉了家人。新媳妇得知男青年游乡的情况后,坐不住了,夜里便把真实情况告诉了丈夫。
  天亮后,新媳妇的丈夫立即去给那人道歉,同时送还他的黑裤子。然后又去古邳派出所说明来龙去脉,公安员又请示钟局长,钟说:“平反!”说罢带着抓人者、审讯者一起又给那位被偷裤子的男青年肃清影响。
  故事讲完之后,我们几位听众都捧腹大笑,然而90岁高龄的钟老没有笑,他严肃而忏悔地说:“62年过去了,我一直忘不了我犯的这个错误:一、没有深入调查,当时应派人去找那位新媳妇问个究竟;二、不该用此简单粗暴的处理办法,万一那个男青年上吊死了,不就成了冤鬼;三、蒙冤和平反的范围虽然相同,但难保平反时那些人都在场,万一有人外出做生意、走亲戚,又将这个冤案当成真事传到其他地方了呢?”
  一位27岁的公安局长,在战争年代办了错案,如今62年过去了,他每次想起总是忐忑不安。看看现在有些执法者,为了私欲,明知是冤假错案,却欺上瞒下,故意不纠(或因人情、或因受贿、或因面子),以权代法、以钱代法、以情代法、以色代法……受贿不怕夜敲门,理亏竟然心也安。万一东窗事发,便走后门,找关系,用钱买法。究其因:“有钱能使官推磨,朝内有人敢犯法”。只要有权、有钱,管什么冤假错案。
  愿此文能给执法者一点启迪:有错就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