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4年第3期

历史视角下的台湾“总统”选举

作者:肖秀文




  2004年所谓台湾“总统”选举在即,然而许多人对其中的方方面面知之不多。
  “总统”在台湾地区被称为最高行政长官。所谓《中华民国宪法》第35条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民国”。50多年来,台湾当局的“总统”在职权和选举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一系列变化:“总统”职权由介于内阁制和总统制之间向总统制转化;“总统”选举由“国民大会”间接选举向“全体人民直接选举”转化。这些变化从一个方面折射出台湾所谓“宪政改革”的发展脉络。
   一、“总统”候选资格
  与选民资格之规定
  
  
  
   关于“总统”候选资格,在所谓《中华民国宪法》及其增修条文中作了原则规定,而于1995年8月修订颁行的所谓《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20~31条更作了明确的说明。其主要内容大致如下:
  第一,“在中华民国自由地区继续居住四个月以上且曾设籍十五年以上之选举人年满四十岁,得申请登记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回复中华民国国籍、因归化取得中华民国国籍或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者,不得登记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
  第二,“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应联名登记。未联名登记或申请登记之表件不全者,不予受理”;“前项候选人应经由政党推荐或连署人连署。”“同一组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如经审定一人或二人资格不符规定,则该组候选人,应不准予登记。”
  第三,“依政党推荐方式向中央选举委员会申请登记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者,应检附政党推荐书。同一政党,不得推荐二组以上候选人,推荐二组以上候选人者,其后登记者不予受理”。
  第四,“依连署方式申请登记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者,应于选举公告发布后五日内,向中央选举委员会申请为被连署人,申领连署人中册格式,并缴交连署保证金新台币一百万元”;“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人民,于选举公告日,年满二十岁之上者,得为前项之连署人”。
  第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登记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后,曾犯内乱、外患罪,经依刑法判刑确定者”;“曾犯贪污罪,经判刑确定者”;触犯刑法,或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有关规定者;因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毕者,但受缓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受保安处分或感训处分之裁判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毕者”。“受破产宣告确定,尚未复权者”;“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职处分,尚未期满者”;“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第六,下列人员不得申请登记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现役军人或警察”;“办理选举事务人员”;“具有外国国籍者”;“前项第一款之现役军人,属于后备军人或国民兵应召者,在应召未人营前,或系教育、勤务及点阅召集,均不受限制”。
  关于选民资格,亦有严格规定。主要内容是:
  第一,“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人民,年满20岁,无下列情况之一者,有选举权:“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前项第一款情形,如系戒严时期依惩治叛乱条例判决者,不在此限。”
  第二,前条有选举权人具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选举人:“现在中华民国自由地区继续居住四个月以』:者”;“曾在中华民国自由地区继续居住四个月以上,现在国外,持有效中华民国护照,并在规定期间内向其最后迁出国外时之原户籍机关办理选举人登记者”;“前项第二款在国外之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人民申请返国行使选举权登记办法,由中央选举委员会会同外交部、侨务委员会另定之”。
  关于在国外之台湾人返台行使“总统”、“副总统”选举权问题,台湾“中央选举委员会”与“外交部”、“侨务委员会”于1995年10月联合颁发的所谓《在国外之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人民申请返国行使总统副总统选举权登记办法》以及“驻加拿大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于2003年6月发布的《关于海外侨民返国行使总统选举权事》等文件中作了详细规定。
  应该承认,台湾“总统”选举中关于候选资格和选民资格的规定是比较严格、符合程序的,它借鉴了西方选举制度的某些内容,又参照了台湾地区的实际情况,体现了民主选举的基本精神。不过,这种形式上的规范并不能真正保证实质上的完善。
  
   二、“总统”选举方式之演化
  
  
   台湾“总统”选举方式经历了一个变化过程。
  1947年颁行的所谓《中华民国宪法》对“总统”的选举方式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仅言“总统、副总统之选举,以法律定之”。但同年公布及1954年修正的所谓《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均规定:“总统”,“副总统”由“国民大会”选举之,并就选举的具体方法和步骤作了说明,其主要内容可概况如下:
  第一,“总统”,“副总统”之选举程序相同,但应分别举行,先选举“总统”,再选“副总统”。
  第二,由“国民大会代表"100人以上在大会决定的期限内连署提出“总统”候选人;但每位代表仅得提名或连署一次。“总统”候选人名单,应以连署提出之代表人多寡为先后,开列各候选人姓名,于候选前3日公告之。
  第三,“国民大会代表”应就选票上所列的候选人中以无记名投票方法,圈选1名为“总统”,以得代表总额过半数时者为当选。
  第四,如无人得代表总额之过半数时票,就得票比较,多之首3名重新投票圈选1名;如仍无人当选时,举行第三次投票,圈选1名;如仍无人当选时,就第三次得票比较多数之首2名,再行第四次投票圈选1名,以得较多票数者为当选,票数相同时,重行圈选取1名,以得较多票数者为当选。
  第五,如候选人仅有两名,第一次投票,无人得代表总额过半数之票数时,就该两名重行投票圈选1名,以得较多票数者为当选。
  第六,如候选人仅有1名,第一次投票未得代表总额之半数票时,重行投票,以得出席代表过半数之票数者为当选,如所得票数不足出席代表过半数时,重行投票。
  选举结果,应由会议主席当场正式宣布。“总统”、“副总统”的当选证书,应由“国民大会”主席团分别致送。当选的“总统”、“副总统”,于现任“总统”、“副总统”任满之日就任。依规定,“总统”应于就职前进行宣誓。誓词为:“余谨以至诚,向全国人民宣誓,余必遵守宪法,尽忠职务,增进人民福利,保卫国家,无负国民付托,如违誓言,愿受国家严厉之制裁,谨誓。”
  “总统”由“国民大会”间接选举产生的这种方式持续了40多年,1990年后开始发生变化。当年3月,李登辉当选第八任“总统”后,深感耍真正树立自己的权威,必须进行改革,于是开始推行由他主导的所谓“宪政改革”,而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改“总统”由“国民大会”间接选举为“由自由地区全体选民选举”的直接选举。在他看来,只有通过“公民直选”产生的“总统”,才是具有实权的“总统”,而这样的实权“总统”才能对党、政、军各层面的政治问题进行各种改革。他的目的是要改“内阁制”为“总统制”。“宪法改革"iE是沿着这一想法进行的。但国民党“非主流派”担心通过“公民直选”产生的“强势总统”会削弱“行政院长”的权力,故极力反对改变“总统”选举方式。民进党则企图把改变总统选举方式作为实现其政治目的的一种手段,极力主张“总统”直选。因此,“总统”选举方式就成为“宪政改革”中“两党三方”争论最激烈的焦点之一。
  1990年6月27日至7月4日,以“总统府”秘书长蒋彦土为召集人,任命包括民进党黄信介等4人在内的25名筹备委员,共同推荐各界代表150人召开了所谓“国是会议”,“总统”选举方式是议题之一,尽管在具体选举方式上未达成一致,但“总统民选”已成为会议共识。
  此后,台湾连续不断的六次“修宪”便开始了。
  1991年5月的第一次“修宪”还是程序性、技术性的,尚未涉及“总统”选举方式问题。1992年的第二次“修宪”即进入实质阶段,“总统”选举方式问题成为台湾各党派包括国民党内部争论的焦点之一。
  在“总统”选举方式上,各党派本来已就“直选”基本达成一致,但在如何“直选”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集中体现为“公民直选”与“委任直选”之争。所谓“公民直选”,即“总统”由选民一人一票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所谓“委任直选”即先由选民投票选出“总统”选举人或“国民大会”代表,再由这些人按照选民和政党的意愿以公开记名的方式投票选举“总统”。对此,国民党内部就产生了尖锐的对立:以蒋彦士、宋楚瑜、施启扬、连战等为代表的国民党主流派主张“公民直选。”他们认为“公民直选”是民意大势所趋,并发动党部系统,采取民意、舆论围剿以及在内部会议上点名表态等方式施加压力,企图在党内强行通过“公民直选总统案”。而以郝柏村、李焕、梁肃戎、邱创焕、蒋纬国等为代表的国民党非主流派则主张“委任直选”,他们认为“公民直选”将形成“台湾总统”,导致“法统”崩溃和“总统”权力膨胀;而“委任直选”则可利用国民党长期执政和人才资源的优势,在“国代”选举中获得多数票,以使本党“总统”候选人稳操胜券,同时还可通过“全国不分区”和侨选“国代”,在形式上维持“总统”的全国代表性,避免“公民直选”产生“台湾总统”的困境。由于两派意见严重对立又互不相让,1992年3月召开的国民党“十三届三中全会”只好作出搁置讨论、留待以后决定的决议,从而避免了“国民党迁台40多年来最严重的一次分裂危机”。而在民进党看来,实现“总统公民直选”是其走上“执政之路”的捷径,因而力主“公民直选”是其始终坚持的目标。他们认为“公民直选”有利于民进党避开人才数量少、难以产生较多“国代”的劣势,充分发挥党内个别尖子人才及其在台籍民众中具有一定影响的优势,增加在“总统”选举中获胜的机会,所以坚决反对“委任直选”,主张“公民直选”,并要求1993年即开放民选,还指责国民党不敢开放直选是“民主的大退步”,抨击国民党三中全会有关“总统”选举方式的决议是“一党之私”,“无异宣告此次宪改失败”。同时,他们在“立法院”、“国大临时会”进行强烈的议事干扰,并成立“全民总统直选联盟”,从4月19日起进行6天大游行,还以退出国大临时会相要挟,企图迫使国民党通过“直接民选总统案”。由此,朝野关系濒临激烈冲突的边缘。
  在这种背景下,1992年5月的第二次“修宪”作出了一个妥协性的决议:“总统、剐总统由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全体人民选举之,自中华民国八十五年第九任总统、副总统选举实施。前项选举之方式,由总统于中华民国八十四年五月二—卜日前召集国民大会临时会,以宪法增修条文定之。”
  但到是年底,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李登辉为了巩固自己的权力,利用第二届“立法院”开议前,从党内外打击“行政院长”郝柏村,迫使郝-J:1993年2月辞去“行政院长”职务。同年8月“叶‘四全”,李登辉采取各级党籍“民意代表”为当然“党代表”,420名中央委员选举有—一半由主席提名候选人;31名中常委选举时,有15名由主席以职务功能硬性指派决定等措施,李在党代表中已掌握了三分之二1)2_k的多数,在党籍“民意代表”中也垄断了近三分之二的票源,而“非主流派”则处于绝对的少数地位。这样,在1994年5月至8月召开的二届“国大”第四次临时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