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第4期

李大钊同志批注过的两本讲义

作者:王 海




  【关键词】李大钊;文物;李大钊纪念馆;讲义
  【摘要】现收藏于乐亭县李大钊纪念馆的两件珍贵文物——李大钊在天津北洋法政专门学堂读书时的讲义《豫科法学通论》和《正科刑法讲义》,内有学生时代的李大钊所作的标识和批注,是极为珍贵的革命文物,经全国近现代文物鉴定专家组确认为一级文物。本文对这两件文物作了详细介绍。
  
  在乐亭县李大钊纪念馆陈列着两件珍贵的革命文物——带有李大钊同志亲笔批注的《豫科法学通论》和《正科刑法讲义》。这两本书为李大钊同志在天津北洋法政专门学堂读书时用过的讲义,全部为新闻纸,手写体竖排,油印,线订。两书均为16开,纸页为8开对折而成,分别为103页、143页,封面及内页有不同程度的破损,书中有李大钊同志当年的批注。
  解放前,李大钊同志的夫人赵纫兰的姨妈佟盛氏住在李大钊家里,李大钊遗留下的一些书籍由她保管。1950年8月,因生活困难,她在大黑坨村老母庙前出售这些图书及其它旧物品,村里的退伍军人徐波同志见这两本书是李大钊同志用过的,便买回家收藏起来。1958年7月12日,徐波同志将这两本书捐献给李大钊故居纪念馆,1992年12月21日,经河北省文物局文物鉴定专家组鉴定为国家一级文物,1997年5月23日,经全国近现代一级文物鉴定专家组确认为一级文物。
  1907年7月,“急思深研政理”的李大钊与二三同学一起到天津报考学校,“其时,有三种学校正在招考:一系北洋军医学校;一系长芦银行专修所;一系北洋法政专门学校。军医非我所喜,故未报考。银行专修所我亦被考取,但理财致个人之富,亦殊违我素志,故皆决然弃之,而入法政。”[1]9月2日,李大钊入学天津北洋法政专门学堂(辛亥革命后改称“天津北洋法政专门学校”),并在这里度过了6年的学习生活。
  北洋法政专门学堂仿日本法律学校,学制为6年。前3年为预备科,外语占主要地位。第一外语为日语,每周12小时;第二外语英、法、德语任选其一,第一年每周6小时,第三年递增至10小时。因此仅第一年两门外语课的总课时(18小时)就占全周课时(36小时)的二分之一。学校章程还规定,无论正科预科,外籍教员授课一概不用翻译,这就迫使学生不得不全力学习外语(首先是日语)。进入正科后,分法律、政治两门,仍为3年。以政治专业为例,必修科目包括中国的《大清律例》、《大清会典》,西方的政治学、财政学、经济学、应用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哲学、政治史、外交史、通商史、宪法、民法、刑法、国际公法、私法、商业、银行、货币、商法、地方自治、统计等,多达30余科。考试制度也极为严格,在章程中明确规定“两次学年考试不及格者”责令退学。所以李大钊在这里的学习任务是相当艰巨的。
  李大钊在北洋法政专门学堂接触到大量的新知识,他如饥似渴地阅读和钻研西方的“政理”,即西方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学说,同时广泛涉猎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伦理学等各方面的知识。由于天资聪颖,博学强记,再加上刻苦用功,所以无论外语(日、英两科)还是专业课程,成绩都十分优异。此外,从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民约论》以及19世纪欧美宪政与民主的理论中,李大钊也深受启发和影响,逐步形成了反封建专制制度、要求民主自由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思想。“正是北洋法政专门学校的6年,是李大钊在学识上奠定基础的6年,是他在正规的学校学习时间最长的6年。在这6年中,他进一步地学习中国的传统文化,广泛地学习了西方的思想文化,初步掌握了日、英两门外语,具备了一定的研究能力和工作能力。”[2]
  
  《豫科法学通论》是李大钊在预科第三学年所用的教材,原书为日文(图一),书中标记了多种符号,并分别用中文、日文和英文作了90多条批注。比如,在第一章《法律的制定与公布》一节中,他分别对统治权、立法权和行政权的运作方式作了简单明了的图解;在第六节《法律的效力》中,他不仅对许多名词术语作了批注,还在本节的末尾作了一个层次清晰的“法理图解”。第二章《宪法》中,在“天皇神圣不可侵犯”一句的后面批注说明:“‘君主神圣不可侵犯’书于日本宪法之第三条,而在此书中尤习见此语。盖此语非为狭义的,乃广义的,不特不得犯其形体,即一语一默亦不得违。”在“帝国议会的权限有以下数种”一句后面又加了批注,对立宪政体的优点进行了说明。
  《正科刑法讲义》系李大钊在正科第一学年时所用的教材,原著为日文(图二),也标记了多种符号,并分别用中文、日文和英文作了40多条批注(图三)。如第一章第二节“刑法的效力”中,“另一种不同的观点认为,在犯罪后由于法律变更而使刑罚变更时,一切皆应遵从新法”句后加了例注:“例如甲某之犯罪事实起自八月一日,乙某之犯罪事实亦起自八月一日,而新刑法自九月一日施行。若依一切适用新法主义,则甲乙二某同时发觉同时审判,用新则同,用新固无偏颇。倘九月一日以前甲某之案发觉,当时无新法之发布,止可适用旧法,而乙之案发觉于九月一日以后,则不能不适用新法,然则有略轻略重别矣。”第二章第三节关于“故意”的解释“所谓故意,指认识事实并决议行动,即认识属于犯罪构成条件的事实以及属于刑罚加重条件的事实,并决意实行犯罪”一句下面,李大钊加了双圈和虚线标识符号,并加批注:“人的意识作用有三:(1)知,(2)情,(3)意。认识是知的作用,决意是意的作用。”
  今天的我们虽然不能明确推断书中标识符号的确切含义,也无法知道这些批注是李大钊自己的认识随笔还是听课时所做记录,但是仅就这些标识和批注我们仍可看出李大钊当时认真的学习态度和严谨的学习方法。
  在北洋法政专门学校读书期间,李大钊还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入校后不久,他便参加了北洋法政学会,并担任编辑部长。为了勉励自己不懈努力,他把自己的名字由“李耆年,字寿昌”改为“李大钊,字守常”,并为自己的学斋起名“筑声剑影楼”。由此可以看出,李大钊当年壮怀激烈,把慷慨悲歌的志士作为自己效仿的对象。他还善于写作,诗文并茂,学习之余写下了《筑声剑影楼纪丛》、《筑声剑影楼剩稿》、《筑声剑影楼诗》等一系列诗文,泣血陈辞,抒发了他忧国忧民的志士情怀,“其文章雄厚磅礴为全校之冠”[3]。加之他为人谦逊质朴,热情正直,因此在师生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
  [1]李大钊:《狱中自述》,见《李大钊全集》第四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713~714页。
  [2]朱成甲:《李大钊早期思想与近代中国》,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4页。
  [3]《于树德1956年11月谈话记录》,转引自《李大钊史事综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27页。
  〔责任编辑:成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