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第4期

关于一件黑水城宋代军政文献的考释

作者:陈瑞青




  【关键词】黑水城;宋代文献;军政文书;考释
  【摘要】本文对《俄藏黑水城文献》第6册收录的宋代西北边境军政文书第102件中的关键词语及其历史背景进行了考释,认为此牒对于反映陕西抗金战场宋军内部矛盾及军将势力发展等情况有极高的历史价值,在宋代文书学研究上也具有特殊的文献价值。
  
  《俄藏黑水城文献》第6册(以下简称《文献》)共收录宋西北边境军政文书109件,其中第102件题为《建炎二年十二月潘定牒》。据《附录》介绍,本件文书共15行(含朱文印1行),行15字。行书,有补校字。首起写“检”字,并有墨印残字,下方骑缝钤墨方印。笔者对照图版,如算上首行“检”字,则共16行。为研究方便,现将该文书按照敦煌吐鲁番文书的格式重新迻录于下:
  1. 检
  2. 今月初四日申时后准初三日
  3. 经略待制子云云:
  4. 一,今帖差人仰准此,立便前去通庆城,
  5. 勾追董承节,并元管押去马
  6. 步军,各带随身衣甲器械,尽数管押,星火前来,赶
  7. 趁本将,立等前去本将界首,等接
  8. 经略待制于行,不管稍有违滞。
  9. 一本将(被裱压数字)准日董承节并元管
  10. 押去照管。边面人马前来赴本将
  11. 去路。今牒通庆城,请照会
  12. 及申刘太尉、刘团练,
  13. 右各依此。
  14. 建炎二年十二月日潘定
  15. 四件牒通庆城董承节等
  16. 初四日
  首行“检”字,《附录》释作“捡”,当误。《文献》中尚有3件首行为“检”字的文书,分别是第9件、第72件和第79件,“检”字左边“木”旁连写,故与“捡”字相似。第2行“时”字,《附录》释作“牒”,据图版应为“申时后”。《文献》第12件首行有“□月十九日卯时准”,第69件首行有“今月初三日戌时承准”语,在文书前标明时间是宋代文书的催办形式之一。第6行“步军”2字互乙,今改。“各带随身衣甲器械”8字增注于6行旁。第9行被裱压数字,第2字和第3字似为“本将”,“董”上两字似为“准日”,本行末两字《附录》未释读,据第5行“并元管押去”可推断为“元管”2字。
  下面对文书涉及到的一些关键词语进行考释。
  关于首行“检”字。《宋朝事实类苑》中记载:“凡公家文书之稿,中书谓之草,枢密院谓之底,三司谓之检。今秘府有梁朝宣底二卷,即正明中崇政院书也。检即州县通称焉。”[1]宋敏求《春明退朝录》所记略同[2]。故“检”为公文草稿,三司及州县通称。文书的草稿性质还能从文书的书写上得到证实。该文书书写较潦草,并出现互乙和增注等校补现象,而且文书对所校补的内容没有进行必要的文字说明。与其他3件首行为“检”字的文书相比,该文书首有墨印残字,下方骑缝钤有墨方印,牒尾有押印,日期上骑缝钤朱文方印。从用印的情况看,该文书似是正式的牒文,这与文书为草稿的结论相左,但如果从内容分析则不难看出,文书涉及到重要的军事行动,即第5行的“勾追董承节”。关于“勾追”,《汉语大词典》解释为追捕、拘捕。宋吕本中《官箴》卷一:“又各狱中遣人勾追之类,必使之毕此事,不可更别遣人,恐其受赂已足,不肯毕事。”王云海先生主编的《宋代司法制度》一书中也涉及到“勾追”、“勾摄”,认为这些词相当于现代司法中的传讯证人,在宋代有时也指一般的逮捕、拘捕或暂时捕押等强制手段。如《庆元条法事类》卷5《奉使》:“诸奉使用所追摄,虽被制,皆报所属官司,不得直行收捕。”这里的“追摄”就包括逮捕的内容[3]。但从文书上下文看,似乎并没有“传讯证人”或“拘捕”之意,这是因为文书落款前有朱文“四件牒通庆城董承节等”字,既然要拘捕董承节,又为何给董承节下牒文,岂不是自相矛盾?又如文书第9、10行:“董承节并元管押去照管。边面人马前来赴本将去路。”这里的“元管”应当理解为“原管”,《宋史》卷193《兵志》7:“(宣和二年)四年正月,两浙东路钤辖司奏:‘乞将温、处、衢、婺州元管不系将禁军六指挥,更招置增为十指挥,并以五百人为额,凡五千人,庶成全将。及更于台州招置不系将禁军一指挥,以四百人为额。’从之。”既然要逮捕董承节,又为何将军队交给他掌管呢?所以,将该文书中的“勾追”理解为“拘捕”是解释不通的。《文献》第79页文书原题为《促保捷第二十一指挥牒》中也涉及到“勾追”一词:“契勘本将先牒彼勾追诸军族押教曹案族司,供攒策应人马队仵。”从“勾追诸军族押教曹案”一语可以看出,“勾追”一词带有“强制执行”的意味。“勾追”一词是法律用语,在文书中理解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集结或听候吩咐更为恰当。该文书指派通庆城董承节接应延路经略使,很可能由于情况紧急,文书起草之后没有来得及进行誊写即下达出去,故而在正式的牒文中保留了文书的草稿形式。
  关于经略、待制。《文献》中涉及到经略、待制的文书还有4件,分别是第14件、第22件、第69件和第84件。笔者以为“经略、待制”和延路经略使待制王庶有关。《宋史·王庶传》:“高宗即位,除龙图阁、延经略使兼知延安府。累立功,进集英殿修撰,升龙图阁待制、节制陕西六路军马。”[4]故经略是指延经略使,待制是指龙图阁待制,经略、待制是对王庶职官的合称。
  关于通庆城。《宋史·地理志》:“怀威堡,东至延路通庆城十五里。”[5]“镇安城,……东至延路通庆城三十里。”[6]“金汤城,……北至通庆城六十里。”[7]如果把通庆城作为中心,其他三地为参照,则通庆城西至怀威堡“十五里”,至镇安城“三十里”,南至金汤城“六十里”。如此,则通庆城在保安军与庆州的交界处,属保安军管辖。
  关于“本将”。笔者以为文书涉及到的本将应指第七将。《文献》第14件题为《建炎二年十二月刘广吕敦礼申第七将状》(以下简称《申状》)与本件文书的内容相关联,现将全文录于下:
  1.德靖寨
  2.准华池寨牒,准合水县牒。当县于今月初二日
  3.制置待制到县上宿,未知经由去处。请照会
  4.更切关报前路者。
  5.右谨具申
  6.第七将。谨状
  7.建炎二年十二月日承信郎权德靖寨兵马监押刘广从军状
  8.从义郎权知德靖寨吕敦礼
  9.初五日
  从《申状》中可以看出,建炎二年十二月初二日王庶曾在合水县住宿,后一路北上,与合水县和华池寨失去联络,华池寨和合水县遂将情况通报给德靖寨,希望德靖寨“关报前路”。德靖寨于初五日将情况上报给第七将。但是从第102件牒第2行的情况看,第七将已于初三日接到延路经略司的子,和王庶取得了联系。因此,第102件中的“本将”即指第七将而言。“第七将”指延路辖下的九将中之第七将。《宋史》卷188《兵志二》:“而延、环庆、泾原、秦凤、熙河又自列将焉。在延者九,在泾原者十一,在环庆者八,在秦凤者五,在熙河者九:凡四十有二。”[8]“将”的称谓始于北宋熙宁、元丰年间普遍推行的“将兵法”。从熙宁七年(1074年)至元丰四年(1081年),北宋政府先后于河北四路、开封府畿、京东西路分置37将,陕西五路置42将,东南诸路分置13将,全国共置92将。此后,各地军队分隶各路将官统一指挥,一直到南宋,以将统兵的地方军事管理体制基本保留下来。文书中的“第七将”显然是延路辖下九将中的第七将。
  在以上考释的基础上,可见第102 件文书除了第9行被裱压数字外,首尾完整,层次分明。2—11行是第七将转引延路经略使司子的内容,这部分内容又分为两个层次:4—8行为第一个层次,延路经略使司对第七将提出两项任务,一是要立刻差人前去通庆城通知董承节,“勾追董承节并元管押去马步军”赶趁本将,二是要星火赶趁第七将界首“等接经略、待制”王庶;9—10行为第二个层次,延路经略使司要求第七将完成以上两项任务后,“边面人马”要押解董承节赶赴第七将。11—13行是第七将给通庆城的牒文,要求通庆城照会并把执行情况向刘太尉和刘团练汇报。15行“四件牒通庆城董承节等”是第七将的注文,“四件”是文书的编号。《附录》将文书定名为《建炎二年十二月潘定牒》,实际上把潘定作为文书的撰拟主体,欠妥。文书中多处出现“本将”一词,已经十分明确地揭示了该件文书的撰拟主体是第七将,潘定只是文书的起草者。至于经略、待制子中出现的“本将”,是第七将在转引时将第三人称改为第一人称。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试将该文书定名为《建炎二年十二月初四日第七将牒通庆城为勾追董承节并于界首等接经略待制事》(以下简称《勾追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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