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第5期

金文所见西周时代的法律史料

作者:连劭名




  [关键词]西周;会文;早期中国法律;法律史料
  [摘要]本文引证了西周时期铜器铭文中与法律有关的记述,并分别做了训诂和释义,从中反映出早期中国法律制度“兵刑无别”等重要特点及司法、执法的有关情况。
  
  一
  
  “兵刑无别”是早期中国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军事行动列于刑罚的最高等级,《汉书·刑法志》云:“圣人因天讨而作五刑,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大者陈诸原野,小者致之市朝。”兵刑无别的观念是由早期中国的社会性质所决定的,顾颉刚先生曾撰文详论这一问题。
  西周康王时代的大盂鼎铭文云:“王日:盂,延夹死司戎,敏谏罚讼,夙夕召我一人。”这是周王任命盂出任王朝卿士所讲的话。“夹”义同于辅,《一切经音义》卷12引《苍颉篇》云:“夹,辅也。”卿士为王之辅佐,故日“夹”。“死”、尸古同,尸,主也,故“死司”如言“主司”。“戎”,《说文》云:“兵也。”《国语·晋语》云:“以致戎于商牧。”韦注:“戎,兵也。”这表明盂将要出任的官职是王朝的军事长官。
  古代执掌兵事的长官是大司马,《周礼·大司马》云:“掌建邦国之九法,以佐王平邦国。制畿封国,以正邦国。设仪辨位,以等邦国。进贤兴功,以作邦国。建维立监,以维邦国。制军诘禁,以纠邦国。施贡分职,以任邦国。简稽乡民,以用邦国。均守平则,以安邦国。比小事大,以和邦国。”其中“制军诘禁,以纠邦国”事颇同于司寇,《周礼·大司寇》云:“以五刑纠万民。一日野刑,上功纠力。二日军刑,上命纠守。三日乡刑,上德纠孝。四日官刑,上能纠职。五日国刑,上愿纠暴。”
  铭文云:“敏谏罚讼。”其事全属司寇的职责:
  (一)“谏”,此即《周礼·大司寇》中的“五刑”之三:“三日乡刑,上德纠孝。”《周礼·司谏》云:“掌纠万民之德而劝之,朋友正其行而强之,道艺巡问而观察之,以时书其德行道艺,辨其能而可任于国事者,以考乡里之废置,以行赦宥。”
  “谏”亦可解释为“讯”,《诗经·墓门》云:“歌以讯之。”《释文》引《韩诗》云:“讯,谏也。”见下文。
  (二)“罚”,《楚辞·惜诵》云:“忠何罪以遇罚兮。”王注:“罚,刑也。”上引《周礼·大司寇》中的“五刑”之五:“五日国刑,上愿纠暴。”
  《墨子·经》上云:“罚,上报下之罪也。”盂作为军事长官所负责的“罚”,范围较大,《广雅·释诂》四云:“罚,伐也。”《周礼·大司马》又云:“以九伐之法正邦国,冯弱犯寡,则眚之。贼贤害民,则伐之。暴内陵外,则坛之。野荒民散,则削之。负固不服,则侵之。贼杀其亲,则正之。放弑其君,则残之。犯令陵政,则杜之。外内乱、鸟兽行,则灭之。”
  (三)“讼”,主要指民事案件。《周礼·大司寇》云:“以两造禁民讼。”郑注:“讼谓以财货相告者。”
  春秋时代的叔夷钟铭文云:“余命女政于朕三军,肃成朕师与之政德,谏罚朕庶民,左右母讳。”叔夷所任职务同于盂,也是军事长官,同时兼管“谏”与“罚”。叔夷钟铭文中未提及“讼”,可能此时已有官吏专门负责处理民事纠纷。
  
  二
  
  处簋铭文云:“唯王正月辰在甲午。王日处,命女司成周里人暨诸侯大亚,讯讼罚。取征五捋,易女臣十家,用事。”作器者是成周地区的地方行政官吏,他所管理的人众都属于贵族统治阶级。
  “成周里人”即令彝及史颂簋中的“里君”,在《尚书·酒诰》及《逸周书·商誓》中作“里居”。或疑“里居”是“里君”之误,不一定正确。这种人即文献中的“国人”或“都人”,又称“君子”,《诗经·都人士》云:“彼都人士,孤裘黄黄,其容不改,出言有章,行归于周,万民所望。”《礼记·乡饮酒义》云:“乡人士君子。”郑注:“君子,卿、大夫、士也。”这些人社会地位很高,居于国中,以“里”为单位,故日“里居”。
  “诸侯大亚”是《诗经·载芟》中所说的“侯主侯伯、侯亚侯旅”,故“诸侯”不是指分封于方国的国君。诸、多同义,《尔雅·释诂》云:“侯,君也。”“诸侯”犹言“多君”。“大亚”是近亲分族,《诗经·载芟》毛传云:“亚,仲叔也。”
  关于古代国中的司法制度,可参看《周礼·乡士》:“乡士掌国中,各掌其乡之民数而纠戒之。听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旬而职听于朝,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刑杀,肆之三日。”
  铭文中的“讯”是周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周礼·司刺》云:“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狱讼。一刺日讯群臣,二刺日讯群吏,三刺日讯万民。”周文王时已有讯狱制,《尚书·立政》云:“文王罔攸兼于庶言、庶狱、庶慎。惟有司之牧夫,是训用违。庶狱、庶慎,文王罔敢知于兹。”“慎”,于省吾先生读为“讯”嘲。《尚书·立政》又云:“我其立政,立事、准人、牧夫,我其克灼知厥若,丕乃俾乱;相我受民,和我庶狱、庶慎。……继自今,文子文孙,其勿误于庶狱、庶慎。”
  古代国中居民除贵族统治阶级之外,还有工商业者,亦聚族而居,不与其他人混杂。《国语·齐语》记载齐国都邑内的居民组织:“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工商之乡六,士乡十五。”
  扬簋铭文云:“唯王九月既生霸庚寅,王在周康宫,旦,各太室,即位。司徒单伯内右扬,王乎内吏光册命扬。王若日:‘扬,作司工官。司量田甸,暨司立,暨司次,暨司寇,暨司土司。男女赤环市,鸾旃。讯讼。”’司工即文献中的司空,负责管理工匠的生产及土地丈量等其他事宜。值得注意的是,司空也有司法之权,兼管司寇及讯讼,说明司空又是工匠居住区域的地方行政长官,有权处理工匠之间的诉讼事宜。
  
  三
  
  西周晚期乐坏礼崩,法制败坏,官吏枉法,暴虐庶民,在处理案件时不能秉公执法,有些青铜器铭文记载了这种现象。
  例如牧簋铭文云:“王若曰:牧,昔先王既令女作司士,今余唯或既改,令女辟百僚。有叵事口乃多乱,不用先王作刑,亦多虐庶民,厥讯庶右邻,不刑不中,乃疾之。口以今言司匐厥罪召故。……王曰:牧,女毋敢[弗帅]先王作明刑用。于乃讯庶右邻,毋敢不明不中不刑。乃申政事,毋敢不尹其不中不刑。”
  “先王作刑”是指先王所制订的法律,周代有“刑书”,《尚书·吕刑》云:“哀敬折狱,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左传·昭公六年》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杜预注:“周之衰,亦为刑书,谓之《九刑》。”《逸周书·尝麦》云:“是月,王命大正正刑书。”
  “亦多虐庶民”,《说文》云:“虐,残也。”《淮南子·汜论》云:“刑推则虐。”高注:“虐,害也。”《汉书·五行志》中之下引《京房易传》云:“不教而诛兹为虐。”《楚辞·沉江》云:“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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