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8期

胡适对盗版书的看法

作者:胡胜华




  1959年6月24日,台湾各大报纸发表胡适对于出版商盗印书籍的意见。作为一代名家,胡适当然也是受害者。他的《四十自述》、《胡适文选》、《词选》等书都被盗印过,感同身受之下,他表示:“我因为一直远居海外,不能专门回来打版权官司,近来盗印之风愈演愈烈,先是古人、死人、外国人,或居留海外人士的著作被盗印。如今,则干脆把目标转落到台湾的活人头上,例如王蓝、孟瑶、谢冰莹诸位的著作一再被盗印,这实在是不道德,太伤了著作人。”又说:“我们绝对不能忽视这个问题,放任这种罪行。我国作家一向稿费收入低微,生活清苦,好容易绞尽脑汁,呕尽心血,产生一部著作,却被人轻而易举的非法翻版,这简直与扼杀著作人生命无异。”
  胡适又举美国为例子,说:“(美国)盗印案件偶尔有之,但是很少,因为他们有明确的保护著作权的法律,除掉警察机构,还有私家侦探社可以协助侦破盗印案件,而最重要的是司法机关特别认真审查,罚金与徒刑很重。至于苏联,则是目前世界上一个最大的盗印集团。去年再度出任美国总统候选人的史蒂文生访苏俄时,曾代表美国作家出版家调查并交涉苏俄大量盗印美国著作的问题,但是毫无结果。铁幕国家当然是不讲理,不讲法律的。”
  针对盗印问题,胡适还提出了具体建议:“我们的文艺作家或是文艺团体,应该自行组织一个保障著作权的机构。这个组织应该由最好的律师法学者做顾问。因为我国先行法律对于侵害著作权的制裁,太轻又有漏洞。目前唯一惩治盗印罪行的法律,是著作权法四章三十一条,最高罚金是五百银元,折合台币仅为一千五百元。对于盗印集团实嫌太轻。因此今天最迫切最重要必须做的,就是从速修改著作权法,加重侵害者的罚金与徒刑。这是立法院的责任。在著作权法修改以前,则唯有期望司法机构认真重视侦审这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