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12期

“新文化运动”中胡适的“责任”观

作者:邵 建




  一、启蒙中的声音
  
  《新青年》时期的胡适,除了以他的一支健笔从事新文学运动(主要是白话文运动)外,还以他的另一支健笔从事思想启蒙——所谓“新文化运动”大致就包括这两方面。
  从事思想启蒙的胡适在《新青年》上(也在《新青年》以外)写了大量的文章,诸如《归国杂感》、《易卜生主义》、《美国的妇人》、《贞操问题》、《不朽》、《不老》、《新生活》、《我对于丧礼的改革》、《新思潮的意义》、《工读主义的试行观察》、《非个人主义的新生活》等。这些文章大抵是以西方自由主义思想为参照,批评传统文化中的种种陋习。近一个世纪下来,如果盘点一下的话,至今依然具有警醒意义的当推《易卜生主义》和《不朽》。
  相对于西方文化的个人本位,中国传统文化主要是群体本位(包括家族本位和国家本位),因此对于个人主义的张扬,尤其是个性解放,便成为新文化运动中一道炫目的风景。是的,一个民族,有着数千年的历史,又压抑了上千年的个性,老迈而龙钟,以致《新青年》的前身《青年杂志》在发刊词上劈头就说:“窃以为少年老成,中国称人之语也;年长而勿衰,英美人相勖之辞也。”值此东西文化交会,西方思想像强劲的东风,拂动着那个时代青年知识人的心弦。这样的声音当然很动听:“你要想有益于社会,最好的法子莫如把你自己这块材料铸造成器……有的时候我真觉得全世界都像海上撞沉了船,最要紧的还是救出自己。”易卜生的话打动了那个时代的人,因此这一类词汇,像“个性”、“精神”、“意志”,连同“自由”和“解放”,像出笼的鸽子满天飞。“人间几回伤往事,山形依旧枕弯流”,直到上世纪八十年代,我们可以看到的是,依然是“精神”、“意志”、“个性”,包括现代化(主要是“人的现代化”)成为知识界的主导型词汇。
  到今天,我不说胡适的价值在这里,这是自不待言的。在我看来,他的价值毋宁更在另一面。“精神”、“意志”、“个性”之类的“自由”因其属于主观形态,往往一发而不可收。张扬它容易,不容易的是,强调它不可或缺的另一面:“责任”。这一点,新文化先驱所悟不多。如果让笔者发言,则我要说,近百年来的历史,最稀缺的价值资源之一,就是“责任”(包括责任意识)。
  胡适又是个例外,请看,在《易卜生主义》中,胡适这样谈独立人格:
  
  发展个人的个性,须要有两个条件。第一,须使个人有自由意志。第二,须使个人担干系,负责任。
  
  易卜生有个剧本,叫《海上夫人》,这位夫人的丈夫不许她自由,她就偏偏想自由。她幻想跟人到海上去过海阔天空的日子,便向丈夫提出离婚。她丈夫见留她不住,便对她说:“我现在立刻和你毁约,现在你可以完全自由拣定你自己的路子……现在你可以自己决定,你有完全的自由,你自己担干系。”这时,这位夫人迟疑了:“完全自由!还要自己担干系!还担干系咧!这么一来,样样事都不同了。”她这才发现,自由,原来是一种责任。为什么呢?胡适说:“因为世间只有奴隶的生活是不能自由选择的,是不用担干系的。个人若没有自由权,又不负责任,便和做奴隶一样……”胡适的话没有说完,即如果你不做奴隶了,你自由了,你就必须担责任。亦即,当你可以自由地选择你自己的生活方式时,你必须准备承受由它给你带来的后果。在这里,自由仅仅是一种选择的权利,它并不保证后果。因此,胡适主张:“自治的社会,共和的国家,只是要个人有自由选择之权,还要个人对于自己所行所为都负责任。”这个责任不独对自己,同时也是对他人、对社会。
  把自由和责任放在一起谈,是对那个时代乃至今天的一种纠偏。没有责任的自由和没有自由的责任同样可怕。后者作为传统文化的痼疾暂且不论,前者,由于五四时期的个性解放、意志自由等多染法德浪漫传统,尤其夹有尼采之类的“超人”喧嚣,惟张扬自由之意志,而根本无意识于自由之下的责任及后果。那样的自由唯我所欲,大快人意,但对别人却可以构成危害。比如,你如果有挥舞手臂的自由,但须止于别人的鼻梁之前。这一句话,前者是自由,后者就是责任,否则,别人的面颊不免遭殃。问题是,五四时期的知识界有几人能清醒意识到自由之权责?
  《不朽》一文,胡适在提出“社会不朽”、代有承传的同时,强调的就是个人这个“小我”须对社会、人类这个“大我”负责任。“我这个现在的‘小我’,对于那永远不朽的‘大我’的无穷过去,须负重大责任;对于那永远不朽的‘大我’的无穷未来,也须负重大责任”。
  责任,在胡适那里,是一种属于自律性质的伦理准则。他反反复复地谈责任,而且自觉践履。这里,可以看如下两条:
  1923年,北洋政府下令“取缔新思想”,胡适正好生病住院,于是有人怀疑胡适“三十六计,走为上计”。胡适特地在《努力周报》上发文公示:“我是不跑的,生平不知趋附时髦;生平也不知躲避危险。封报馆,坐监狱,在负责任的舆论家的眼里,算不得危险。然而,‘跑’尤其是‘跑’到租界里去唱高调:那是耻辱!那是我决不干的。”胡适言之,胡适亦行之。
  1929年胡适与执政的国民党因“人权论战”发生冲突,在后来没有出刊的《平论周刊》的“发刊词”中,胡适说:“我们深信,不负责任的秘密传单或匿名文字都不是争自由的正当方法。我们所争的不是匿名文字或秘密传单的自由,乃是公开的、负责任的言论著述出版的自由。”“我们深信,争自由的方法在于负责任的人说负责任的话。”如果自由可以视为目的,胡适更强调争自由的方法。
  然而,尽管胡适一边反复言及责任,一边身体力行,我们今天似乎还有必要从胡适没有意识到的(或者说还差那么一丁点的)马克斯·韦伯的角度来谈这个问题。这位德国社会学家在谈及人的行为准则时,指出这样两种伦理以及它们的不同:
  
  可以是“信念伦理”,也可以是“责任伦理”……恪守信念伦理的行为,即宗教意义上的“基督行公正,让上帝管结果”,同遵循责任伦理的行为,即必须顾及自己行为的可能后果,这两者之间却有着极其深刻的对立。
  
  信念伦理,通常又称“意图伦理”或“目的伦理”,它的行事原则是,只要我认为自己的信念(意图、目的)是对的,则行事上(一)无论采取什么方式;(二)无论发生什么后果(这两点是一致的,因为不是行事的意图而是行事的方式导致相应的结果)都无妨。正是在这一点上,它和并非排斥动机但更注重行为结果的“责任伦理”区别开来。
  就二十世纪的中国历史来看,它盛产“目的伦理”而奇缺“责任伦理”,哪怕就是在今天,这种状况依然维持。胡适尽管没能够在韦伯的层面谈这问题(这不是今天可以苛求的),但他在1919年的一次讲演中,已然对当时推重“目的”的现象提出批评:“……还有一种平常人不很注意的怪状,我且称它为‘目的热’,就是迷信一些空虚的大话,认为高尚的目的,全不问这种观念的意义究竟如何。”胡适举的例子是“今天有人说:‘我主张统一和平’,大家齐声喝彩,就请他做内阁总理;明天又有人说:‘我主张和平统一’,大家又齐声叫好,就举他做大总统;此外还有什么‘爱国’哪,‘护法’哪,‘孔教’哪,‘卫道’哪……许多空虚的名词;意义不曾确定,也都有许多人随声附和,认为天经地义,这便是我所说的‘目的热’。”以胡适的眼力,他触及到了这个问题;以胡适的眼力,他又低估了这个问题。这个问题的表象是“目的热”,病灶却是“目的伦理”。目的,特别是那些被声称为正义的,尤其能吸附人,并导致人的盲目。胡适批评“目的热”的人为“方法盲”,更进一步的说法似乎是“手段蛮”。当目的伦理的信奉者认为自己的目的是正确的,往往便无惮用任何手段。胡适,到底没能捅破这层玻璃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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