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3年第8期
宪政的内涵
作者:邹 克
宪政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宪法的权威高于政府的权威,政府只能根据宪法的条款进行统治并且受其限制,即宪法规范具有至上性。因为宪法规范的至上性原理是人类在长期的实践经验中寻求的具有理性基础的原则,体现着立宪主义的基本精神。第二,宪法规范下的政府在本质上是自由式国家的最小的政府。公民同意建立政府并同意受其统治,仅仅是为了保障其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政府在社会生活中充当的只是守夜人的角色。当政府施行暴政时,人们可以反抗政府以保护个人权利。第三,权利是人们生来具有的,其先于宪法、社会和政府而存在。法律只是在描述权利而非创造权利,政府的权利来源于人们的权利。第四,宪政是一套制度设计,政府受到限制并必须通过建立相互制衡的合理的分权制度来行政。因为法律对权力的限制依赖于权力对权力的限制。考察各国历史和现状可知,在只有法律而没有权力之间相互制约关系的社会中,公共权力基本上是不受限制的。说到底,法律本身并没有多大的强制性力量,虽然它常常通过诉诸伦理或宗教原则而获得力量,但是,由于伦理信念和宗教意识的多样化,仅仅依赖于信念或信仰还是不够的,法律必须依赖国家权力作为自己的后盾。
对以上进行归纳可以发现,宪政意味着有限政府、保障人权、权力分立、法治。宪政的这些价值有其深厚的文化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