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第6期


试析佛教对中国丧葬习俗的影响

作者:李 平




  【摘要】我国历史上就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各民族创造了自己的文化,形成了自己的风俗习惯。就丧葬风俗来说,可谓是多种多样。自佛教传入中国后,它的“荼毗火葬法”,不但深刻地影响了中国人的丧葬习俗,而且改变了中国人的伦理道德观,给中国社会带来了一系列重大影响。
  【关键词】土葬;火葬;灵魂;佛教;道教;烧七
  
  人类之初,与万物同,死后弃尸荒野,回归自然,没有任何葬法可言。灵魂观念开始出现后,人类才开始考虑死后的事情,才开始有埋葬,最初的埋葬只不过是用土或者草略加掩盖而已。随着各族各地灵魂观念的进一步发展延伸,基于此的葬俗开始变化丰富。
  灵魂不灭观念,本来在我国远古时代就已产生,如北京周口店的山顶洞人就已经有为死者放置赤铁矿粉末,随葬石珠、骨坠、有孔兽牙等装饰品的葬俗,这些都是灵魂不灭观念的物证。仰韶文化遗址发现不少凿有小孔的瓮棺葬,学者认为这些小孔是供灵魂出入的通道。土葬是我国最古老、最普遍的葬仪形式。已知最早的土葬是旧石器时代的北京山顶洞人。中国古代有女娲持黄土造人的神话传说,人们普遍认为人既由土而成,死后还应回到土中去。土葬与农业发展有关,农业地进步及与此相关的亲土、恋土、入土为安意识支撑并推动了土葬的发展,成为汉民族的代表葬法,古代匈奴、突厥、回纥等民族也以土葬为主要葬式。
  火葬在我国也已有大约4000~5000年的历史,在甘肃临洮出土的陶器中发现有骨灰,说明火葬在原始社会已经开始了。先秦至汉,最初流行于少数民族地区。先秦的仪渠、氐羌、北朝时的突厥等,皆实行火葬。有文字记载的火葬最早见之于先秦时期的文献,《墨子》、《列子》、《荀子》中都有记述。《后汉书》载:“羌人死则烧其尸。”
  火葬也是古印度四种葬法(水葬、火葬、土葬、鸟葬)之一。梵语名荼毗或阇维,译为焚烧。在古印度并不重视葬事,相传除了佛陀与转轮圣王必须以火葬方式处理之外,其他人皆可用四种葬法中的任何一种。《涅磐经》下记载:“尔时如来,以大悲力,从心胸中,火踊棺外,渐渐荼毗,经于七日。”荼毗后得到三千多颗舍利子,弟子们照佛祖遗训,建造了“塔”,而将这些舍利子安放在塔里,这也是世界上第一座佛塔的来源。
  我国正统文化对于人死后的“彼岸世界”问题,总体上采取了淡漠、回避的态度。儒家一直是存而不论这个问题的,孔子“不语怪力乱神”。《论语》卷六中季路问事鬼神,子曰:“未能事人,焉能事鬼?”敢问死,则曰:“未知生,焉知死”。而在广大的社会底层,鬼神观念与风水阴阳等相揉合,相信死后灵魂的存在,但并没有一个清晰和完整的“死后世界”观念。佛教的传入带来了“彼岸世界”新理念。六道轮回说和因果报应说是实施火葬薄葬的理论依据:人跨越生死在六道之间轮回,生生不息,所以死亡只是生命形式的转换一个过程,因此佛教徒都秉持薄葬意识。因果报应使人们相信人死之后的灵魂,可因生前的善恶,或升天为菩萨,或重新投生作人,或转生为畜牲,甚至成为饿鬼堕入地狱。对凡夫俗子来讲,想死后进入西方极乐世界,活着就得不断行善,死后则必须依靠外部力量,由后人请僧、道,设道场为其超度,洗刷生前的污垢,助其进入西方极乐世界。
  中国很早即有厚葬习俗,并且十分忌讳损伤遗体,“死后归土”、“无使土亲肤”的处理死者遗体的方法,左右着中国人的伦理道德与丧葬习俗。因此火葬虽随佛教传入,最初并不盛行,仅有部分外国僧人施行。西晋初年朱士行(汉族最早出家的人,二六〇年,魏甘露五年出家)殁于于阗,遗体采取火葬。佛教僧侣死后火葬之俗影响到佛教信徒,使火葬亦随之传布开来,进一步扩大到民间,据有些学者研究,“凡是佛教昌盛的地方大多也是火葬流行的地区”。《南史·林邑传》记:“死者焚之中野,谓之火葬。”唐代敦煌地区由于地处中西文化交通的最前沿,很早便已开始流行火葬。《隋书》中的《赤土传》、《石国传》都有纵火焚尸习俗的记载。至宋,火葬已广泛流行于中国各地,江浙、四川等地尤普遍,《宋史·礼志》中曾有记载江南一些地方建有“化人亭”,专门用来进行火葬。宋代周辉《清波杂志》卷十二记载:“渐右水乡风俗,人死,虽富有力者,不办蕞尔之土以安,亦致焚如。”宋代洪迈《容斋随笔·续笔》卷十三:“民俗火葬,自释氏火化之说起,于是死而焚尸者所在皆然。”可见佛教对民俗影响之大。由于土地被兼并的情况越来越严重,土地大量集中,广大农民便不断失去土地沦为佃户,死后无地以葬,不得不用火葬。特别是瘟疫流行之后死人太多,往往简单火葬一烧了事。辽金元时代火葬更是非常普遍,边区和中原地区火葬已成为一种民风。据《马可波罗游记》载,京、冀、晋、江、浙、巴蜀等均有“人死焚其尸”之俗。
  家族墓地是维护社会伦理道德的一种方式,宋、元、明、清历代统治者皆曾下诏或颁布法律禁止火葬,违者治罪。有的朝代专门设立漏泽园、义冢,以解决贫困者无力购置墓地的问题。这些措施反证了中国火葬之盛。至明代火葬转衰,传统的厚葬、土葬又卷土重来。不过禁令对佛教徒、少数民族不实施,在一些边远地区,如青海的土族,藏族就一直沿袭火葬习俗。
  “烧七”是佛教对葬俗的另一影响。此俗汉代尚无记载,南北朝时已多行之,至今在中国各地各民族普遍有这种跟“七”有关的祭祀超度葬俗。“七”是佛教好数字,相传佛祖七步出莲花,农历七月于佛教是吉祥月,也是佛的欢喜月。此外有“七级浮屠”的说法,七天的佛事或佛学的开讲称为“佛七”。佛教《瑜珈论》谓人死后,谓人生有六道流转,在转生之间,有一个“中阴身”阶段,如童子形,为寻求生缘,以七日为一期,如七日终,不得生缘,则更续七日,至第七个七日终,必生一处,以故有“七七”之期及逢七追荐之俗。催生的“烧七”习俗之所以在南北朝时形成,自然应视作当时佛教盛行的产物。唐人李翱曾撰《去佛斋说》,对做七习俗及其理论依据予以驳斥,其根据之一便是“伤礼”,不合儒家对人情哀戚的讲求,这也能反证“烧七”本是佛家的事。
  传入中国后,“烧七”成为丧葬礼仪中的一俗,又称“做七”、“ 斋七”、“守七”等,即人死后,每隔七天做一次法事,设斋祭莫死者,依次至七七四十九天而止,为亡者修福,使之免入地狱。笔者认为此种超度也经历了一种中国式的调和,火葬本为薄葬,但是通过复杂的“烧七”转为厚葬,而且佛道并举,礼多“神鬼”不怪,哪路神仙都不得罪,和尚道士一并上场。“五七”、“七七”祭仪尤重, “七七”后,方可烧孝鞋、丧杖等物,撤掉灵堂。《北史·胡国珍传》:“诏自始薨至七七,皆为设千僧斋。”《北齐书·孙灵晖传》:“(南阳王)绰死后,每至七日至百日终,灵晖恒为绰请僧设斋。”
  “做七”既请僧众诵经,也请道士诵经。也有说法认为其本于道教:人初生以七月为腊,一腊而一魄成,经七七四十九而七魄具;死则以七日为忌,一忌而一魄散,经七七四十九日而七魄泯,此为道教魂魄聚散之说。清代赵翼在《陔余从考》卷三十二对此论证:“按元魏时,道士寇谦之教盛行,而道家炼丹拜斗,率以七七四十九日为断,遂推其法于送终,丽有此七七之制耳。”还有说法认为其原型是“虞祭”,即周代时“国人”于父母葬后迎其魂灵于殡宫的祭祀仪式。按礼规定,举行虞祭的时间和次数因死者地位的不同而有区别:士之丧三虞,大夫之丧五虞,诸侯之丧七虞,每次虞祭皆以七日为期。到了“礼崩乐坏”的春秋时期,大夫都僭用诸侯的七虞之礼。再往后改朝换代,只要有条件谁举办七虞都行,最终流变成了通行民间的“做七”习俗。
  佛教作为一种外来文化,之所以能够融入中土,与其适应性、包容性有很大关系。佛教因素最终能成为民俗留下来的,本身有很多和中土文化暗合,加上佛教弟子又为了加强佛教的传播,强化了这一些方面的宣传,这样中土百姓容易接受得以延续。可以说,现今的火葬及“烧七”习俗恰恰是不同文化冲击融合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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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李平(1981- ),女,山东阳谷人,聊城大学文学院教师,研究方向:古典文献学、古代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