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第5期


回归与保护我国仪式婚之法律思考

作者:王凌云




   【摘要】我国传统的结婚方式是举行结婚仪式,但现行婚姻法仅仅以登记婚为婚姻成立的效力,此种立法忽视了民间大量存在的仪式婚,不仅不利于和现实民俗的结合,也为违法婚姻提供了可乘之机。正确认识仪式婚的公示作用,将会使传统习俗可以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实施起到有益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仪式婚;登记婚;传统习俗
  
  我国现行婚姻法是在1980年颁布并于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其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对结婚效力采用了明确的登记结婚制,而没有补办登记的仪式婚将不受法律保护。这是一部与民众传统习俗相距甚远的法律。我国传统上流行仪式婚,事实表明,虽然我国在立法上确立了登记婚主义,但民间一直在进行着顽强的抵抗,现在每年举行婚礼而不办理登记的现象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和边远山区,这使得社会现实与法律制度之间严重脱节。因此,我国传统的仪式婚现象并没有因为婚姻法的颁布与修改而得到完全的解决,我国现行的为推行新的婚姻制度而急速变革全面采用的登记婚主义目前存在一定的弊端,是否在一定范围内回归传统的仪式婚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一、古今中外婚姻登记的各种仪式评析
  
   (一)我国古代传统的结婚仪式及其延续
   西周时期周公制礼中,制定了婚姻成立的条件,即六礼。六礼的内容包括了六个方面,实际是婚姻成立的六个程序:一是纳采,即男方请媒人女方提亲;二是问名,即女方答应已婚后男方的媒人问女方的名字、生辰,然后到宗庙里占卜吉凶,结果为吉的才能进行下一步,凶的则到此为止;三是纳吉,就是占卜得到吉兆后与女方定婚;四是纳征,又称纳币,男方派人送聘礼到女方家;五是请期,即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结婚日期;六是亲迎,婚礼之日,男方必须亲自去女方迎接至家。
  由六礼延续下来的中国传统婚姻仪式在中国可谓深入民心。直到如今许多人尤为农村结婚的习俗依然是举行结婚仪式,所谓的“典礼”也就是迎亲仪式才是真正的结婚,而结婚登记在观念中不是结婚,一些人不进行结婚登记,只要举行了典礼仪式,就认为是婚姻关系成立。甚至对只进行结婚登记不举办典礼的情况,观念上认为是相当于有伤风化的私奔和未婚同居。
   (二)目前国外的结婚形式及其利弊
  就结婚的立法政策而言,各国因自己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法律传统不同而有所差异,关于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从各国的结婚形式上看,结婚形式可分为仪式制、登记制和仪式与登记结合制三种主要类型:
  1. 仪式制。所谓仪式制,是指结婚只需举行一定公开之仪式,使不特定之第三人可以获悉男女双方之婚姻关系为已足,无需登记即可取得社会之承认,发生婚姻之效力。仪式婚又有宗教仪式、世俗仪式之分。宗教仪式是按宗教要求,由神职人员主持,当事人在神职人员面前宣誓,即发生婚姻之效力无须办理登记手续。如西班牙、葡萄牙、希腊等国。世俗仪式是指按照民间习俗举行的结婚仪式。通常均有主婚人和证婚人参加。
  2. 登记制。所谓登记制,是指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为婚姻成立的惟一形式要件。在这种制度下,婚姻当事人须接受法定机关的审查,履行登记程序,而不必举行仪式。登记制是近代发展起来并日益为许多国家所肯定的结婚制度。当前,实行单一登记制的国家有日本、古巴、墨西哥、朝鲜、保加利亚、中国大陆及台湾地区等。
  3. 登记与仪式结合制。所谓登记与仪式结合制,是指既须进行登记又须举行仪式,婚姻才可成立的制度,两方面的程序缺一不可。这种制度的特点,在于将现代结婚程序和传统结婚程序加以结合。采有这一制度的国家包括法国、美国多数州、罗马尼亚、南斯拉夫、匈牙利等,有的规定仪式在先、登记在后;有的规定登记在先、仪式在后。
  仪式婚简便易行,但由于仪式并无明确的判断标准,这就有可能使当事人的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相比较而言,登记婚主义具有更多的优势,以结婚登记来判断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其公示力较强,也容易查证核实,能够有效维护社会伦理。当然,登记婚主义并非完美无缺,一旦欠缺登记程序,就容易导致事实婚姻的产生,所以在登记婚主义下如何保护事实婚姻便成为一个关键问题。目前事实婚主义已经逐渐式微,仪式婚主义和登记婚主义已居于主导地位。
  
  二、我国现行登记制结婚主义的利弊评析
  
  新中国成立以后,着手对全部社会制度进行根本改革,于是通过立法将仪式婚一举废除,转而改采登记婚,判断婚姻成立与否丝毫不受仪式之影响,这种激进的改革引起了法律制度与传统习俗之间的激烈冲突。新中国之所以要废除长期存在的仪式婚而改采登记婚,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登记制是建国初期国家推行新的婚姻制度的迫切需要。建国之初,封建婚姻制度对人们的影响根深蒂固,包办、强迫、买卖婚姻,干涉寡妇再婚以及童养媳、早婚等违法现象大量存在,因此为了摧毁旧的婚姻制度,确保新的婚姻制度能够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国家通过办理结婚登记监督婚姻的合法性。
  2. 登记制较仪式制有更强的公示力和保护力。仪式婚是当事人向社会公示婚姻成立为目的,登记婚是以政府干预并确认当事人婚姻成立为目的。仪式婚以公开举行结婚仪式为已足,只要该仪式可使一般不特定人知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手续简便易行,可减少事实婚姻之发生,此为其优点。但仪式婚之公开仪式因无一定的标准,公权力机关也无从介入,所以其公示力较弱,此为其不足之处。因此,我国婚姻立法采用了登记制。
  综上所述,我国选择登记婚主义的确有其合理性,但民间流传已久的习俗根本不可能因立法者的一纸法令在一夜之间销声匿迹,这种激烈的法律改革因此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关于登记婚主义的利弊得失仍然值得深入地分析检讨。
  1. 没有正视民间沿袭传统的现状。婚姻家庭往往最具一国沿袭传统的封闭性特征,这使得历史积淀起来的习俗难于受到外界的干扰,由于深受传统习俗的影响,登记制度的推广虽超过半个世纪,但绝大多数新婚夫妇在办理登记以后,仍然要举行结婚仪式,而且不少人在心理上认为自己只有在举行仪式以后才属于真正结婚。
  2. 没有贯彻好婚姻的根本目的。国家之所以制定婚姻法,其最终目的在于确保民众的婚姻幸福,如果当事人自觉遵守了结婚的所有实质要件,仅仅欠缺登记这种形式要件,就无从获得法律的保护,这种法律上的制裁对于当事人而言,未免失于过重。毕竟婚姻法律的最终目的不在于促使当事人进行登记。
  3. 为违法婚姻创造条件。对于应当办理登记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仪式婚,应当如何处理,目前法律并没有做出相应明确的规定,可谓法律漏洞。它将使仪式婚摆脱了国家的监控,也就为违法婚姻的产生创造了便利条件。
  
  三、问题的解决——仪式婚的回归和保护
  
  对于我国普遍存在的仪式婚现象,最根本的原因仍在于立法者在制定法律之际,过于注重“变法”的革命性而对于传统习俗的作用注意不够,虽然历经了半个多世纪的努力,到目前为止仪式婚的保护问题还远远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笔者并非反对我国采纳登记婚主义,而是认为,对于民间长期存在的习俗,能够正确地认识这种传统习俗的积极价值并加以有效的利用,实际上这可以对婚姻法的实施起到有益的推动作用。如果有条件地承认仪式婚,不但把仪式婚转化为合法婚,也有利于对当事人和子女利益的保护。应当通过建立登记婚与仪式婚并行的结婚制度,解决仪式婚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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