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第5期

“仇恨教育”被告上法庭

作者:林 达




  最近在伦敦,有人上法庭告了一所学校,说是那所学校对孩子灌输仇恨教育,接受这种教育的孩子,最小的只有5岁。仇恨教育之所以在法庭上成为一条起诉依据,是因为在一般的民主国家,虽然学校有极大的自主权,课本都由校董会自己选定,却并不意味着教育没有“一定之规”,并不是什么都可以教。例如,一般来说,国家都有禁止“仇恨教育”的立法。那么,伦敦的这所学校是怎么回事呢?
  这个案子,其实是个民事案件。案子的原告是57岁的库克,他是英国教师,在西伦敦一所叫做“法哈德国王学校”的伊斯兰学校里,已经当了18年英语教师。这所学校是沙特阿拉伯在伦敦建立的,起初是一所为外交官子女开设的学校,现在已经是一所招收来自英国穆斯林家庭孩子的普通学校。它的课程大多以阿拉伯语教授。
  库克发现自己的学生在谈论要去“杀死美国人”,称赞“9·11”的策划者本·拉登是“英雄”。他发现一些课本宣扬犹太人是“恶心的”,是“猴子(猩猩)”,而基督徒都是“猪”。在课文后面,甚至要求才一年级的孩子回答这样的问题:请举出几个令人恶心的宗教,例如犹太教、基督教以及其他。库克和学校当局交涉,说这样的仇恨教育和英国的法律会有冲突,得到的回答是:“这里不是英国。”库克说,这所学校原来很正常,可是在大多数英国教师离开之后,就发生了很大变化。库克自己是个非阿拉伯裔的英国人,可是他皈依了伊斯兰教,他告诉大家说,这里的大多数穆斯林和他自己一样,是和平、宽容他人的。他在抱怨之后,被学校开除。
  这次的库克案件,暴露出来的在英国本土发生的教育问题,联系最近一系列英国破获的本土恐怖案件,着实让英国人吓了一跳。
  假如不谈这类出现在欧洲的仇恨教育,以及发生在欧洲和美国的宗教场所的仇恨宣讲,仅局限在一些阿拉伯国家本土,尤其是巴勒斯坦地区,那么,这是不是就是他们自己的事情?有许多人认为,假如在中东冲突中,他们是同情和支持巴勒斯坦一方的,就不应该批评他们的仇恨教育,而应该说,一切仇恨都是他方的过错造成的,这才是站在这些巴勒斯坦孩子一边。如果是这样,当然,一些孩子会继续在仇恨教育中长大,最后把自己炸死在以色列的街头,或者在自己投入的枪战中被打死,没准和今天发生在加沙的那样,打的还是自己人。这难道就是大家愿意看到的结果吗?
  所以,禁止仇恨教育,是一个文明国家法律的基本准则。
  (摘自2007年2月17日《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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