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3年第2期

多元化、法制化与民办教育

作者:张洋生




   近10多年来,我国民办教育异军突起,各类民办学校已近6万所,在校学生1000多万人,在整个教育事业发展布局中已日渐显现其地位,已经成为我国教育业的强大支柱之一,关乎我国的教育文化乃至经济的发展。同时,民办教育呼唤社会的广泛关注与支持,呼唤更为科学的管理机制,呼唤配套的政策法规。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之下,2002年11月28—29日,第二届21世纪教育论坛暨中国民办教育高峰会在苏州隆重举行。
  汪家、柳斌、陶西平、郭福昌、樊纲、潘懋元、张民选等著名专家在论坛上发表演讲。近500名来自中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办教育工作者共聚一堂,共商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大计。
  
  教育资源仍属卖方市场,
  民办教育前景广阔
  
  我国教育规模很大,一个十几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办大教育,国家是包不下来的。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缩小我国与发达国家教育水平的差距,是本届论坛与会代表的一致呼声。
  我国的现实状况是,一方面,公办教育投资不足。即使按教育界要求的教育经费占GDP的4%,也还不能满足群众的需要,何况到2001年底才达到3%,这离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4—5%差距还很大,离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6%差距更大。另一方面,我国居民储蓄达到8万多亿,国民消费也逐步集中于教育领域。一项调查表明,居民储蓄的10%,也就是八九千亿的储蓄意向是投到教育上来的,很多居民的存款主要是为了孩子上学。这无疑给了民办教育很大的发展空间。教育产业已成为人们逐步认同的一个前景乐观的产业,产业导向促成了民办教育发展的有利形势。
  原国家教委副主任、国家总督学柳斌在会上指出:目前全国拥有普通中小学加上幼儿园、普通高校、中专和职业技术学校,各级各类学校的总数为70多万所,民办学校才5万多所,所占比例仅为7%。普通学校和成人学校二者相加约130多万所,民办学校在其中仅占3.5%,许多国家私立教育的比例都比我们高。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在很多方面都由卖方市场变为买方市场,惟独教育方面,供不应求。我们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资源的数量,尤其是优质的教育资源难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因此升学竞争激烈,择校现象仍然十分严重。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按照小平同志“发展才是硬道理”的理论来办,否则,用电脑排位、高考把关等多种办法去限制,挡住大门,都不是最终解决问题的方法。归根结底,是要使教育得到长足的发展,因此必须集社会之力,兴千秋之业。
  著名教育学专家、厦门大学教授潘懋元认为:我国要推行高等教育大众化,不能完全只靠公立学校,公立学校承受不起。现在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只有13.3%,如果提高到15%、20%甚至30%的时候,政府还能拿得出钱吗?中国高等教育大众化主要看两个支柱:民办高等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这两个支柱都落到了民办高等学校,所以“我对民办教育的发展始终充满信心”。
  目前,我们国家的各项社会、经济事业的大发展需要大量的高质量的人才,广大青年学生、在职职工也都需要学习、深造和提高,公办教育由于多方面条件的限制无法完全满足这一需求,因而,这就给民办教育创造了一个难得的大发展的良好机遇。而对于“穷国办大教育”,教育经费缺口巨大,尤其是教育经费内部配置极不合理的现状,苏州市副市长、苏州大学博导朱永新直言其弊:在国外,高校的80%以上是民办学校,而我国80%以上却是公办学校。这既占用了大量的教育经费,又制约了基础教育的发展。以江苏为例,2001年的教育经费总投入为160亿元,其中高等教育就占去了60多亿元。
  浙江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吴华提出:要确立“教育民营”的理念。政府和理论界确立了“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的理念,意味着民办教育在中国大陆的发展已经事先设定了数量界限,民办教育只能处于补充和配角的地位……必须重建民办教育的观念基础,即由“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向“教育民营”转变,以及在此基础上重新考虑和设计鼓励“教育民营”的制度和政策框架。在这一制度设计中,政府应该逐步全面退出教育活动的微观领域,在积极鼓励民间投资教育的同时,把公办学校也全部交由非政府组织和公民个人去经营。显然,“教育民营”是对“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的直接挑战。毫无疑问,只要实现了普遍的“教育民营”,市场竞争的力量就一定会使服务价格恢复到合理的水平,这也是市场经济屡试不爽的基本事实。
  
  民办教育:
  公益事业要不要合理回报?
  
  中国民办教育的法制化进程再次成为第二届21世纪教育论坛暨中国民办教育高峰会上争论最大的焦点。北京市进行的一项有关民办教育的问卷调查显示,认为有关民办教育的法规不健全的,占到了被调查者总数的38.7%,居不满意因素首位。立法跟着现实跑,结果不是法规条文限制多,就是笼统抽象,操作性不强,对此,许多民办教育工作者深有感触。
  就在本届论坛前一个多月的九届全国大人常委会第30次会议上,《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第三次审议因“在几个重要问题上意见分歧,一时难以提出修改方案,需要进一步研究”而未获表决,意见分歧主要集中在民办教育办学人员能否得到“合理回报”这样的焦点问题上。
   本届论坛举办时,《民办教育促进法》尚未出台。至记者正式发稿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于12月28日通过,正式颁布。
  发展民办教育,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就是民办教育的“合理回报”和“产权”两大主要问题。
   在民办教育20多年的发展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条规定横亘在前,能否取得“合理回报”一直是投资者、办学者关注的热点,甚至成了有的投资者的一块“心病”。几年来,管理民办教育的法律依据只有《社会力量办学条例》60条。该条例第6条规定: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37条规定:教育机构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校外投资。
  事实上,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的民办教育开始复苏以来,民办教育一直在一种暧昧的政策环境中发展着。一些民办学校在经营方面作出了各种探索。有的把办学分为两块:教学设施不允许营利,生活设施可以营利;有的是政府以奖励的形式给投资者以回报,使办学者既得到经济实惠又得到荣誉;还有把办学者的投入当成教育债券,按国库券利率取息。
  在讨论《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时,人大常委委员中仍然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民办学校举办者不能取得“合理回报”。主要理由是:规定合理回报与营利行为难以划清界限,或者说,合理回报的本质就是营利,直接违背教育法第25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规定。发展教育最主要的是靠税收优惠,而不是靠通过合理回报来吸引投资。规定取得合理回报,一方面是对办教育这种义举的玷污,另一方面使民办教育不能健康发展,如,实践中已经有一些人靠向银行贷款办学,个人并没有投入多少,向学生高额收费,积累了上亿资产。从国外的情况看,凡是营利性的学校都没有什么前途。想要赚钱的民办学校为什么没有一个到落后地区、贫困地区去办学呢?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主要从精神上给予鼓励。
  另一种观点认为: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主要理由是:大力发展民办教育需要调动社会力量,采取措施吸引社会资金,不允许有合理回报,投资者就没有积极性。投资行为和捐资行为不能混淆;只强调社会效益是不够的,应当体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合理回报与公益性的方向并不矛盾。对于少数乱收费、高收费的民办机构,政府应当正确引导、依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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