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5年第4期

制度高于技术

作者:李风圣




  自从阿罗在一九六三年将信息引入经济学以后,对于信息的研究,改变了主流经济学的研究范式,而非主流经济学也将其作为新发现的敲门砖,使信息变成了经济学的研究基点。
  在信息不对称的研究中,人们发现有两种不确定性,一种是因客观环境变化引起的不确定性。它既不是交易行为引起的,也不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引起的。这种不确定性来源于人的认知的局限,那么如何认识这种局限?如果有明确的激励,如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以足够高的价格悬赏某种发明,激励当事人行为,就会减少不确定性。我想这也是一种交易费用。
  另外一种交易费用,纯粹是由于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引起的,是由于人们之间存在利益分歧,人们各自有自己的小算计,互相扯皮造成的交易费用,这部分费用是必须承担的。
  由于这两部分交易费用都与人们的行为、动机有关,那么,协调人们之间的行为就需要指挥、调度,这就需要监督成本。
  在这两种费用中,哪一种更为基本呢?或者说哪一种更为重要?
  制度高于技术,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马克思曾经讲过,科学是最高意义上的革命力量。这是从人类的长河来讲的。对于一个具体而确定的时代来说,制度却是最高意义上的创新力量。这是从制度作为激励人们行为的最高规范意义上讲的。制度决定了人们的行为预期,是终极意义上的行为规范。对个体、一个组织和利益集团来说莫不如此。
  制度所节省的是交易费用,而技术节约的是生产费用。为什么生产费用不如交易费用重要呢?这源于对市场制度认识的深化。知识深藏于个体当中,而且人的认知又与当时的环境、时空条件联系在一起。市场的分工可以将一部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分离出来,将其知识转化成一种商业化的知识,在利益动机的驱使下,又进一步扩展分工,成为一个新的部门,使社会不断向专业化方向发展。而协调这种分工最有效的是市场,这样会节省交易费用。
  那么,哪些制度对于技术创造最为基本呢?制度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面是人的基本权利;第二层面是市场制度;第三层面是国家。
  制度可以替代技术。这种替代是最高意义上的替代。制度在什么层面上可以替代技术呢?首先是从激励、从消除不确定性上、从消除信息不对称上、从利益分配上来激励人们创新。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给人以动力、激励和引力。这种动力可以是物质的,又可以是“立功,立言,立德”。
  张五常曾经认为,权利与交易成本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有什么样的权利结构就会有什么样的交易成本。权利的结构决定着交易成本的结构。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说,制度高于技术。没有一个产权界定明晰的产权结构,要使高科技企业得到迅速的发展是不可能的。这也是现在一些地方政府投资办高科技企业为什么难以取得像硅谷那样的效果之缘由了。中创的失败已经做了很好的注解。
  实际上,企业是在市场中运行的,也存在于社会之中。为说明问题起见,将这种在市场中运行的产权称为动态产权。企业在一个竞争的市场中运行,无时无刻不存在着产权的有效保护问题。实际上这种动态产权存在一个巴泽尔所说的公共区域问题,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在蚕食这个公共域。如政府要多收点税,有些人想多要点地租,企业内部的人想多分点利润,市场销售人员想多捞点油水,消费者也想多得到一点消费者剩余等等。总之,存在一个产权界定以外的公共域,需要进一步界定,在这样一个动态界定的过程中,企业才可能真正发展起来。
  认识动态产权,对企业是至关重要的。就我们的认知来看,从过去不知道是谁的公司,到现在认识到产权的重要性到MBO收购,都是一种进步。但是产权保护的成本很高,却成了一个越来越严重的问题。因此,最重要的是为创业者设立最为基本的产权,这当然包括罗尔斯和诺齐克都承认的基本自由和基本权利在内。这里最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基本产权,其实质是界定产权权利的成本最小。比如,一个高科技企业扎在了开发区,原来许诺的政策不兑现,停电、断水,生产的产品经常不翼而飞,卖出去的东西成了肉包子打狗,或者打赢了官司回不来钱,或者销售款泥牛入海等等,这一切实际上都会提高界定产权界区的成本,一般企业都很难发展,更不用说发展高科技企业了。
  现在人们终于认识到产权对现代经济所起的核心作用了。但是问题在于,如果一个人对企业负不了财产责任,或者说自己没有财产能够负得起这种责任,产权责任如何划分,正是要创造经理市场、并购市场、资本市场、产品市场、舆论市场等等,通过外部力量来解决。这些外部的压力,尤其是声誉市场对经理人的筛选是一种过滤机制,这是著名经济学家法马早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提出的经理市场竞争作为激励机制的开创性研究中早就证明了的。经理市场对产权来说是强有力的约束。
  除了产权以外,有效的企业组织也是高科技发展的必要条件。在托马斯与诺斯的《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其核心观点是,西方世界兴起的根本原因在于有效率的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也就是说,如果技术创新仅仅是个别组织的行为,不可能使技术创新成为普遍的动力,只有当有效的组织成为社会的普适规则时,才有可能。有效的组织是技术创新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要想使其成为充分条件,必须有一个重要内容是,有效的组织之间必须是充分竞争且是有效竞争。有效竞争是经济组织相互学习和变革的必要动力,也是优胜劣汰的外在压力。
  对于一个高科技企业来说,创新的市场往往比创新的技术更重要;创新的机制往往比创新的能力更重要;创新的思路比技术本身更重要;创新的制度设计比创新的思路更重要。
  制度高于技术,其原因就在于,市场制度可以扩展分工,细化分工。斯密早就讲过市场广度的概念。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杨格认为“分工一般地取决于分工”,即分工取决于市场的广度与深度。我认为可以指内涵的市场与外延的市场。市场的分工高于自然的分工。由市场所引导的分工是一种产权明晰、激励机制最完全性的分工,而由自然所引导的分工仅仅是技术意义上的分工。哈耶克在吸收古典思想精华的基础上,又提出了建立在市场基础上的扩展秩序概念。而市场扩展秩序的概念是哈耶克思想的核心,也是市场制度演化的真正内核,同时,也是自发秩序的必然结果。法国的布罗代尔又在这些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市场上层和市场下层的概念,正是在这些分析的基础上,人们对市场制度的认识不断深化,在对高科技这个风险市场上,人们的认识又前进了一步。
  高技术企业要在一个地区比如硅谷成长,而不是在别的地方发展起来,还有一个局部的制度环境。这近似于发展经济学所说的“飞地”或“发展极”的概念。
  在这样一个局部的制度环境中,什么是最主要的制度安排呢?显然是市场分工的制度安排。这实际上是对哈耶克市场秩序概念的扩展。市场是一种最不坏的制度安排。哈耶克所说的市场经济是一种扩展秩序。实际上,它指的是一种经济人之间相互合作的秩序,这种秩序是建立在自发合作基础上的,同时,又是一种理性秩序。这种理性秩序是建立在规则框架基础上的。如果这种合作,没有一种法治精神做基础,没有相互制约、相互制衡,就不可能有高技术产业的发展。
  同时,如果没有一种有利可图的技术市场价格,没有让投机家获得超额利润,就不会吸引投机家投资。如果没有有效的市场中介为企业定价,进而为风险技术定价,仅仅是由一般市场来评判,风险投资企业也就不可能兴盛起来。
  市场制度还是一种筛选器。它不是一种免费制度。它只将那些最需要在某一领域(专业)、市场上最有需求欲望的人,而且是有能力(有信誉)的人,放在市场上比较。信誉,实际上是创造财产的能力。市场只承认你真实的市场能力,而不会轻信你的许诺,经济学上叫不可信承诺。所以,在这种意义上,市场又是信誉的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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