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第5期

有选择的社会记忆

作者:王纪潮




  1793年1月21日,从巴黎的丹普尔监狱到革命广场道路两旁站着四千名士兵,整个巴黎显得暗淡阴郁。一辆马车载着路易十六从监狱到达设置在革命广场的刑场,他以坚定的步伐走上了断头台的台阶。没有人表示赞同,也没有人表示遗憾。路易十六这时转过头来说:“我是无罪而死的,我宽恕我的仇人。”此时(十点十分),行刑的时间到了,他的生命结束了。(米涅:《法国革命史》,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75~76页)米涅(1796~1884)是主张革命不可避免的学者,这段生动文字写于距大革命不远的1824年,读后仍然使人对这位“无辜”的国王产生同情。就在法国大革命200周年前夕,法国就有民调显示,今天法国的多数民众反对处死路易十六。托克维尔(1805~1859)在谈论法国大革命的悲剧意义时也说,在路易十六的整个统治时期,路易十六都在谈论改革而且也有无私的行动。(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221-22页)那么为什么革命仍然要处死他?这里面的原因,史家至今仍有不同的意见,可是社会学家的意见却是我们不容易想到的,他们认为处死路易十六不是政治原因,而是“社会记忆”的需要。
  
  一、何谓“社会记忆”?
  
  “社会记忆”(Social memory)是社会学和人类学讨论集体记忆如何保持和传播的问题时的一个专有名词,它由迪尔凯姆(Emile Durkheim,1858~1917)的学生哈布瓦克斯(Maurice Halbwachs,1877~1945,亦有译哈布瓦赫、哈布瓦奇)提出的“集体记忆”(collective memory)演变而来。我最初对这个说法很奇怪,因为从字面上看,“社会记忆”是人们对“过去”的记忆,无非是通过文字、口碑、仪式和文物来表现,这些都属于传统的“历史”或者“文献”问题。孔子说:“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徵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徵也。文献不足故也。足,则吾能徵之矣。”(《论语·八佾》)如果从社会记忆的角度分析孔子的这段话,它有两层意思:一、仪式(礼)是可以言说的集体记忆;二、集体记忆可以依靠文献记录。那么为什么社会学、人类学仍需要用“集体记忆”来讨论“过去”的记忆呢?这是因为从十九世纪开始,心理学在实验室进行个人记忆的研究受到社会学、人类学的注意,并扩展到研究集体记忆,以揭示在家庭、宗教团体和社会阶级的环境中,“过去”如何被记住、如何形成文化。这些研究包括了无文字的初民社会,因此“集体记忆”与“文献”或“历史”确有不同。孔子考虑的是史实的还原问题,而哈布瓦克斯讨论的是记忆过程本身。
  历史记录和社会记忆的形成有所不同。史料、口碑等可由个人,也可由集体完成,个人意志尚可得以展现,而“集体记忆”不会有个性的张扬。迪尔凯姆曾说“集体意识”(collective consciousness)是社群中比较一致的信仰和情感,而且他也强调指出,如果“一种现象具有集体性,它或多或少是带有强制性的。”(《社会学方法的规则》,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9页),由此亦可推及“集体记忆”也是一种强制,这显然就与历史有所区别。哈氏秉承了迪尔凯姆的思想,认为没有脱离集体的个人记忆,所有的个人记忆都是集体意识和价值的投射,“集体记忆”的实质也就是强制记忆。同时,亲属关系、宗教和政治组织、社会制度都是构建集体记忆过程的一部分,集体(哪怕是家庭)记忆就不仅仅是对过去事件的回顾和描述,而是对过去的“重构”。换言之,人们记忆中的“过去”并不是客观实在,而是一种社会性的构建。因此“集体记忆”是集体情感、心理的重构,不是史实本身,所以“集体记忆”不能和传统的文献记录划等号。
  哈布瓦克斯以后,对“过去”记忆的研究扩展到了一切社会形态,“记忆”与国家权力、族群认同、社会建构、历史想象等问题联系起来,“社会记忆”的概念显然就更为合适。由于哈氏只从社会体系的方面讨论记忆,不涉及文化象征系统,不讨论集体记忆是如何传递,也不考虑社群(Group)如何由“记忆”建构过去,如何把新变化融入自身文化,如何从人们对“过去”的记忆中解读“当代”等问题,这就给后来的学者打开了深入研究之门。这其中一项比较有趣的研究是剑桥大学冈维尔及凯斯学院(Gonville and Caius College)的教授保罗·康纳顿(Paul Con·ne~on)做的。
  康纳顿在《社会如何记忆》(How Societies Remember,Cambridge UniversityPress,1989)一书的《导论》中讲,控制一个社会的记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权力的等级。社会记忆的东西会使今天的秩序合法化,这条暗示的规则要求社会秩序的每个参与者都必须有共同的记忆,而共同记忆需要靠操演中传送和保持。康纳顿这话的意思与历史是由胜利者来写的看法差不多,只是康氏把记忆问题的角度从历史文献转换到了行为(仪式操演),事件记叙的时间性变得不重要,而事件内在的规则和象征性变得突出。前面提到的处死路易十六,在他看来这并不是对一个统治者的谋害,而是对一个统治原则的取消。审判和处死路易是为了否定国王和君主制度,这必须是在公开的仪式上才能够体现。路易本人无论有罪无罪都不是被处死的原因,原因在于他的国王身份。处死路易背后是集体意识在起作用,只有这样,“对帝制正式公开的憎恨得到实际的表达和见证”,(康纳顿:《社会如何记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下引该书仅注页码)才能结束帝制。
  康纳顿的这个说法容易使人想到弗雷泽(J.George Frazer,1854-1941)在《金枝》中记述初民社会常见的处死神王仪式,它们都没有什么理性可言,只是习惯和集体的记忆如此。由此可以看到,历史事件的原因并不是都能够进行理性的分析。康氏本人就说要把历史重构(historical reconstruction)和社会记忆区别开来,历史的重构可以通过文本和文物来进行,不依赖社会记忆,因为社会记忆并不可靠;而社会记忆包括有广泛得多的非正式的“口述史”,要靠个人叙述的相互修正和仪式活动才能够形成。相对于历史上的同一事件,社会记忆与历史记录有可能一致,也有可能完全对立。(第9~18页)社会学家的这种看法为重新解读历史事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工具。既然知道了权力在控制和形成“社会记忆”方面的作用,人们就可以通过现实社会中的仪式兴废、不同阶层的口述史之差异来校验历史重构过程中的偏差。
  
  二、社会记忆的传递
  
  哈布瓦克斯认为个人对“过去”的记忆不是个人的私事,而是社会性的建构,记忆受制于回忆者当时的语境,时代不同,利益变化,对“过去”的记忆就完全可能不一样。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可以找到许多例子来证明哈氏的论点。个人记忆的这种变异性和断裂性如何又能汇聚形成“集体记忆”?哈氏虽然指出了权力在整齐“记忆”的强制作用,可问题接踵而至,这种靠权力维系的集体记忆如何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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